台灣新聞通訊社-放寬政府政黨間接投資媒體 《廣電法》修法三讀得持股1%

放寬政府、政黨間接投資媒體最後一塊拼圖,《廣電法》修法三讀得持股1%,違者投資人最高罰可200萬元。(劉宇捷攝)

由於現行的「黨政軍條款」要求政府、政黨禁止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但實務上仍屢生介入爭議,形同虛設。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中最後同步修正的《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放寬必須0持股限制,爾後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得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唯比例不得超過1%且不得「控制」、參與董事投票。

立委翁曉玲日前指出,「黨政軍條款」是92年因應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呼聲而設,但實務上仍屢生介入爭議,且以被投資業者為處罰對象,並不合理,影響產業發展,因此擬提案修廣電三法,以在現實與管理間取得平衡。而立法院今年1月已與中天條款一同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上週亦再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廣播電視法》是最後一塊拼圖。

立法院院會今日亦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及《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之條文修正案。放寬政府間接投資衛廣事業限制,並修正處罰對象。

修正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也不得擔任廣播、電視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此外,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不過,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

條文也明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者,其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令解除職務或其對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控制。

同時,修法也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政黨、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2026/08/04 13:32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2386-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