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開門驗漏水!樓上屋主「證明妨礙」,須修屋還噴140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棟屋齡逾40年的公寓爆發漏水官司。住在4樓的屋主長期飽受天花板滲漏水之苦,不僅裝潢、家具接連受損,多次要求樓上住戶配合鑑定卻屢遭拒絕,最後提告求償。法院審理發現,樓上屋主不僅數度拒絕專業技師進屋勘驗,甚至導致鑑定無法完成,已構成「證明妨礙」,判決樓上屋主須修復漏水原因,並賠償修繕費140萬2060元。
根據判決指出,4樓女屋主阿寧主張,住家多年來持續漏水,客廳、廁所天花板及室內裝潢受潮毀損,經查漏水位置疑似來自樓上5樓住戶阿欽(均化名)的房屋,因此,依法請求對方修復漏水並賠償損失。
不過,阿欽否認漏水與自家有關,辯稱屋齡超過40年,整棟建物本來就有漏水問題,加上先前頂樓更換水塔工程造成公共管線破裂,也不排除是阿寧自行拆除牆面、變更室內結構導致滲水。此外,他還指控鑑定初勘時,有陌生男子冒充裝修人員進入住處,影響鑑定公正性並侵犯隱私,因此拒絕配合後續勘驗。
法院為查明真相,先後委託專業防水鑑定機構進行漏水原因鑑定,並多次通知阿欽配合開門勘驗。法院甚至正式裁定命其必須容許鑑定人員入內檢測,同時告知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依法採信對造主張。
然而,阿欽仍數度拒絕安排複勘時間,導致鑑定程序遲遲無法完成。法官認為,漏水案件本就必須進入上下樓層比對管線及結構才能確認原因,林先生刻意拒絕配合,已屬故意妨礙證據形成,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明妨礙」規定。
法官指出,即使阿欽認為漏水可能來自公共管線或其他原因,也應透過完整鑑定程序釐清,而非逕自拒絕勘驗。至於其所稱陌生人闖入影響隱私,若確有疑慮,大可要求法院或鑑定機構限制無關人士進入,而非全面拒絕配合,因此相關抗辯不足採信。
法院綜合現場照片、修繕估價單及被告拒絕鑑定等情形後,認定4樓漏水確由5樓房屋滲漏造成,判決阿欽須修復漏水至完全不再滲漏,並賠償包括天花板拆除重建、鋼筋除鏽、防水補強、油漆復原、家具保護、清潔及施工期間臨時租屋等費用,共計140萬2060元。
2026/08/04 08:0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00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