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脫離養子身分拿生母遺產,曾繼承養父土地直接被打回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承(化名)成年後因身分問題陷入家族繼承糾葛,他早年被舅公收養,養父過世後依法繼承數筆土地遺產,近年因生母病重期間由自己與家人共同負擔照護費用,認為自己也應享有母親遺產繼承權,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希望「回歸原生家庭」。
判決指出,阿承過去由養父阿榮(化名)收養,養父於1996年過世。多年後,阿承向法院提出聲請,希望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終止與已死亡養父間的收養關係。阿承主張,養父死亡後,收養關係雖形式上存在,但實際上早已沒有照顧與家庭功能。
阿承表示,近年生母健康惡化,醫療費用由他與哥哥共同分擔,照護責任也由他及親屬共同承擔,他認為自己已盡孝道,卻因法律上的養子身分無法取得生母財產繼承權,因此,希望透過終止收養,恢復與原生家庭的親子關係。
阿承指出,自己小時候因舅公沒有子女,因此由舅公收養,但對收養時間已沒有印象。他說,幼年期間曾與外祖父母同住,直到國小四年級才搬回與生母一起生活。
談及聲請原因,阿承表示:「母親生病後,醫療費都是我和哥哥各負擔一半,照顧部分也有我的付出,我認為繼承一半財產並不過分。」他認為,自己已經履行照顧母親責任,卻因收養關係存在而失去繼承資格,並不合理。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阿承過去因養子身分,已繼承養父留下的遺產,包含多筆農地,面積約20餘坪,依其陳述估算價值約300、400萬元。法院認為,當初阿榮因未婚且無子女,收養阿承可能具有延續家族血脈、傳承家產等目的,而阿承在阿榮死亡後,也確實以養子身分取得全部遺產,顯示雙方收養關係並非毫無實質意義。
法官指出,依法律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雖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但法院仍須審酌終止是否會造成顯失公平結果。若養子女已因收養關係取得利益,事後又要求解除身分關係,可能損害原收養制度目的。
法院綜合考量後認定,阿承當年因收養取得養父阿榮的遺產,如今又希望終止收養以取得生母繼承權,若准許,恐有違當初收養目的,也對養家權益造成不公平。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2026/08/04 14: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400137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