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認領後竟人間蒸發!姊病逝短暫現身 女兒悲喊:不要養老爸

認領後竟人間蒸發!僅在姊姊病逝時短暫現身,女兒悲喊:不要養這種老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自幼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雖然生父曾完成認領程序,但在她出生不久便失聯,不僅從未支付扶養費,也未探視、關心女兒,直到長女病逝時才短暫現身。如今生父年逾70歲、已無工作能力,依法原可向子女請求扶養,但女子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女子的生父現年已經72歲,沒有工作收入,名下也無財產,已屬無法自行維持生活之人,依《民法》規定,成年子女原則上確實負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因此,法院首先認定生父依法具有受扶養權利。

不過,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女子雖經生父認領,但父親在她出生後不久便藉口出差離開,從此音訊全無,母親只能獨自扶養兩名女兒長大,期間父親不曾支付任何扶養費,也未曾探視或陪伴子女。

女子母親作證表示,她與男方未婚交往後懷孕,女兒出生後返回娘家坐月子,返家不到一周,男方便稱要出差,之後就再也沒有回來,也完全失去聯絡。直到辦理戶籍登記時,她四處尋人,透過男方親友協助,對方才出面完成認領手續,之後又再次消失。

母親指出,大女兒10歲時因病過世,她再次費盡心力聯絡生父,對方僅出席追思會及安葬儀式,事後曾邀請母女到住處短暫停留,此後仍未與家人往來,更沒有負擔任何醫療、喪葬或生活費用。母親強調,兩名女兒從出生到成年,全由她一人扶養,「他一毛錢都沒有付過」。

法官認為,扶養制度雖具有倫理責任,但自《民法》第1118條之1修正施行後,扶養義務已由過去的「絕對義務」轉為可依個案調整的「相對義務」。若父母對子女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視情況減輕甚至免除子女扶養責任。

本案中,生父不僅未支付扶養費,也未陪伴、探視女兒,長年失聯,致使女子從小缺乏父愛,完全仰賴母親扶養成人,父女幾乎形同陌路。法院認為,生父未盡扶養責任的情節重大,如今再要求女兒負擔扶養義務,確實有違公平,也屬強人所難,因此,裁定女子免除對生父的扶養義務。

2026/08/0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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