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僅領國民年金求援,法官:缺席孩子人生,只值每月30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70歲老翁因名下幾無財產,每月僅靠國民年金約5676元維生,認為生活陷入困境,依法向一對成年子女請求每人每月3000元扶養費。不過,子女當庭反控父親年輕時不僅未盡扶養責任,還曾對母親施暴,自己從小靠母親、祖母及親戚扶養長大,希望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老翁阿忠(化名)與前妻育有一對子女,名下除一輛老舊汽車外幾乎沒有其他財產,最僅一個年度僅有約18萬元薪資所得,並曾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目前固定收入只有每月5676元的國民年金,法院認定已無法僅憑自身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符合民法規定受扶養要件。
不過,兩名子女則一致反對父親請求,表示父母婚姻期間經常爭吵,父親還曾對母親施暴,母親後來離家並辦理離婚。他們自幼生活困苦,老大國中開始便外出打工賺取生活費,老二則輪流寄住外婆、姑姑及祖母家,由親戚協助照顧,父親離婚後幾乎未支付生活費,也鮮少探視,因此主張法院應免除其扶養義務。
阿忠的前妻證稱,婚姻期間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多由她工作及向娘家借款支應,阿忠經營事業收入不穩,離婚後也未持續扶養子女。不過,法院認為,雖然阿忠未盡完整扶養責任,但子女幼年時仍曾與父親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父親也曾負擔部分房租及生活開銷,離婚後則由父方祖母及姑姑協助照顧其中一名子女,並非完全棄養。
法官指出,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父母長期惡意棄養、虐待子女,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但本案父親阿忠仍曾負擔部分扶養責任,與法律所稱重大情節仍有差距,因此不足以完全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不過,法院也認定,阿忠長年缺席子女成長歷程,未盡照顧及陪伴責任,若仍要求子女負擔全部扶養責任,顯失公平,因此依法酌減扶養義務。
法院考量,阿忠每月生活仍有不足,而兩名子女月收入有限,各自也有健康因素及經濟壓力,綜合雙方年齡、收入、扶養能力及過去家庭互動情形後,認定阿忠每月仍有6000元扶養需求。因此判決,兩個孩子每人每月給付1500元,合計3000元。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2026/08/02 09: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200080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