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獄中飆罵出腳施暴,稱「有身心疾患」遭法官打臉。(中時資料照)
原服刑於綠島監獄的謝姓受刑人,因案借提至台東監獄寄禁期間,持鐵盒敲打舍房大門干擾秩序,並於管理人員制止時以穢語辱罵且出腳踢擊,台東地方法院二審依妨害公務執行罪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判決書表示,謝男於民國113年2月中旬夜間,在台東監獄舍內因敲擊鐵盒製造噪音,經管理人員前往處置時,謝男不僅不聽勸阻,反而當場指著管理人員飆罵「幹○娘」等粗鄙穢語,甚至揮腳連續踢擊,隨後遭移送法辦。台東地方法院一審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謝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其患有身心疾患,應優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指定辯護人。
但二審法院指出,謝男未提出任何身心疾患證明,且審理過程中對問題均能正常回答、表達流暢。法官強調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採形式認定,謝男經當場制止後仍持續辱罵並踢擊,主觀犯意明確。考量其有多項妨害公務前科、敵視公權力且無悔意,認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2026/08/02 12:2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200146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