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沈姓男子在銀行無人ATM服務區點燃一串鞭炮,被檢方依涉犯放火未遂罪起訴。一審判處無罪後,檢方不服上訴,但仍被台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球迷慶祝中華隊贏球,竟差點淪為縱火犯!嘉義一名沈姓男子為慶祝中華隊於12強棒球賽獲勝,在銀行無人ATM服務區點燃一串鞭炮。沒想到這短短9秒的火光,竟遭檢方大動作認定有燒燬建築物之虞,依涉犯放火未遂重罪將他起訴。案經兩審法院審理後,法官均以現場全是防火材質,且未生實質危害,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沈男無罪。
這起因「放個鞭炮」引發的司法大動干戈,發生在民國114年2月25日晚間。沈姓男子當時在嘉義市中正公園觀看12強棒球賽轉播,因見中華隊贏球,一時興起拿出向宮廟索取的鞭炮準備慶祝,不料遭現場維安員警制止驅趕。
沈男心有不甘,徒步走到附近某銀行分行1樓24小時自動化服務區內,將鞭炮平鋪在地上點燃。
儘管鞭炮僅燃燒約9秒鐘,且沈男全程都在騎樓觀望深怕波及他人,但檢方卻下重手認定,沈男明知在室內點燃長串鞭炮會產生猛烈火焰,極可能燒燬整棟透天樓房,竟仍執意為之,因此依《刑法》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案經嘉義地院判決無罪後,檢方仍不服,執意上訴台南高分院。
不過,檢方將「放鞭炮」上綱為「放火未遂」的見解,卻慘遭一、二審接連指正。二審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指出,該服務區為半開放空間,地面鋪設磁磚,提款機等設備均為金屬與玻璃材質。沈男並未將鞭炮堆疊或纏繞在機器上,燃放後現場更無任何物品遭燒燬,甚至連遭煙霧燻黑的痕跡都沒有。
法官更在判決中直指,沈男使用的僅是民間節慶常見的普通鞭炮,檢方從未對現場進行火場鑑定,根本無法證明該串鞭炮的火力,足以引發巨大火勢並燒燬建築物。既然查無沈男與銀行有糾紛,也缺乏放火的真實犯意與致災危險,檢察官的上訴僅是徒憑己見,判決駁回。
2026/08/01 12: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165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