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報恩認姑姑當媽法院不准,揭露成年收養被駁真正原因。(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成年女子自幼由父親照顧,與姑姑夫妻感情深厚,成年後希望由姑姑及姑丈收養,雙方也正式簽署收養契約,並獲生父同意,原以為只待法院認可即可完成法律程序。不過,生母出面反對,強調多年來並非棄養,而是探視遭阻、扶養問題另有隱情。
判決指出,收養人阿豪與小涵,希望收養小涵胞弟的成年女兒小妍(均化名)為養女。三人於2025年簽署收養契約,並取得小妍生父同意後,依法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並提出收養契約、戶籍資料、健康檢查、財力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等相關文件,希望完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法院調查時,小妍、生父及收養人均表示,心妍長期受到姑姑夫妻照顧,彼此感情深厚,希望藉由收養讓家庭關係更加完整,因此提出聲請。然而,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小妍生母始終不同意收養。
生母委任律師表示,生母多年未能探望小妍,並非不願意盡母親責任,而是探視機會遭父方阻撓。她強調,過去確實曾因扶養費遭強制執行,但並不是拒絕扶養,而是希望能夠在支付扶養費的同時,也能與女兒見面,因此雙方才產生糾紛。
生母也並提出保險費繳納紀錄,主張自己一直透過保單照顧女兒,也曾多次嘗試聯繫及探視,但都遭拒於門外。法院審酌雙方說法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生母有故意棄養或怠於保護教養子女的情形,也難認符合民法所規定可免除父母同意收養的例外情形。
法官指出,收養制度的設計目的,是在原生家庭已無法發揮照顧功能時,透過法律建立新的親子關係,以保障子女利益,同時兼顧本生父母權益。即使本案屬成年收養,法院仍須綜合考量收養目的是否正當,以及是否對本生父母造成重大不利益。
法院認為,小妍認同姑姑夫妻多年來給予家庭溫暖,希望成為養女,這樣的情感值得尊重;但目前三人生活現況穩定,並沒有非收養不可的急迫性或必要性,即使維持現狀,也不影響彼此情感與生活。
更重要的是,一旦法院准許收養,依民法規定,小妍與生母之間原有的法律親子關係將消滅,生母未來也將失去向女兒請求扶養的權利,權益勢必受到影響。
法院認為,本件收養不僅欠缺生母同意,也無法證明生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加上收養後可能對生母造成法律上的重大不利益,與收養制度的立法目的未盡相符,因此,依法駁回收養認可聲請。
2026/08/01 13: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098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