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人妻抓姦翻拍性影像挨告!法官判2月徒刑 手機沒收

新北市一名人妻阿芳(化名),因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外遇對象甲女(化名)的性影像,竟未經同意用手機翻拍後傳給甲女質問,反遭對方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阿芳(化名),因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外遇對象甲女(化名)的性影像,竟未經同意用手機翻拍後傳給甲女質問,反遭對方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刑法》「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判處阿芳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未扣案的作案手機也宣告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芳與丈夫阿德為配偶關係,阿德於113年3月至11月間,與甲女合意發生性行為,雙方以手機錄下性影像並儲存在隨身碟內。阿芳發現後,未循法律途徑解決,竟基於妨害性隱私犯意,以手機翻拍重製本案性影像,再於113年12月7日透過Instagram傳送4張翻拍畫面給甲女質問。甲女擔心影像外流,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阿芳坦承犯行,考量其無前科、素行尚可,但至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其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尚須扶養母親及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另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用以翻拍、傳送性影像的手機1具,雖未扣案,仍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全案可上訴。

2026/08/01 05: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801000038-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