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陳姓遊覽車司機,去年11月14日清晨6時許,駕駛營業大客車,行經湖內區東方路與和平路口時,右側車身不慎擦撞由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陳姓遊覽車司機,去年11月14日清晨6時許,駕駛營業大客車,行經湖內區東方路與和平路口時,右側車身不慎擦撞由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雖無人受傷,陳男卻因「趕著載學生」為由,向對方丟下一句「我會賠你」後逕自駛離,事後遭警方舉發肇事逃逸。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法裁處3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個月,陳男不服提告,近日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法官更直言:「當場沒和解,事後賠錢也沒用!」
判決指出,陳男當時下車察看,明知與吳男發生碰撞,卻以車上載有學生、無法耽誤時間為由,請求吳男「通融」讓他先去工作,並口頭承諾事後賠償。陳男主張,當下「聽到對方說好」,但吳男隨後卻站到遊覽車前攔阻,陳男仍逕自駛離。
警方獲報到場時,陳男已不見蹤影,僅剩吳男在現場。吳男向警方表示,他明確告知陳男「已報警,不能離開」,但對方仍執意離去,且未留下任何姓名或聯絡電話,只靠他自行拍下車牌,並注意到車窗貼有「路竹高中」字樣,才讓警方得以循線追查。
陳男事後雖主張當晚已與吳男簽立和解書並全額賠償,自認並無肇逃意圖。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無人傷亡事故僅在「當場自行和解」時,始得免報警處理。陳男於肇事現場僅以口頭承諾賠償,未就金額、方式達成具體合意,且吳男明確拒絕其離去,顯不符合「當場和解」要件。
法官進一步指出,陳男不僅未標繪車輛位置、未保存現場痕跡,更未留下任何聯絡資訊,逕自駛離的行為,已導致警方須耗費額外成本追查肇事人,影響事故責任釐清,縱使事後賠償,亦不影響肇事逃逸違規事實的成立。
判決書明確指出:「原告空言告知對方將可能賠償,難認可作為肇事後逕行離去之正當事由。」法院認定事證明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即逕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命其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2026/07/29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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