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集團創辦人胡亦嘉(中時資料照片)
台灣本土最大電子支付平台之一街口支付的創辦人胡亦嘉,民國109年辦理追募街口布蘭特原油正2期貨ETF時,藉「左手賣右手」自肥,不法獲利3503萬5603元,114年5月26日北院審理時,他當庭對公訴檢察官比中指,北院承審合議庭斥責胡亦嘉氣焰甚高,藐視司法,對公訴檢察官做出具有侮辱性的肢體語言,應從重量刑,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背信罪,判刑7年,併科罰金1億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另涉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可科罰金刑6月。
判決理由指出,胡亦嘉非但違反身為街口投信公司負責人應負的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更係主導、策劃整個非法配售計畫之人,其利用職務上之控制地位、配售權力以中飽私囊,將本應公平分配予投資人之基金額度獨厚予台新證券、富邦證券,無正當理由拒絕其餘投資人之申購。
合議庭認為,胡亦嘉遭金管會裁罰、解除董事職務後,完全不知悛悔與反省,繼續利用不知情之莊郁琳,及與知情之王律傑續行非法配售,期間代理總經理王皓正不斷提醒胡亦嘉指示之配售方式有違法之虞,胡亦嘉卻全然無視規勸,徵顯胡亦嘉將本案基金作為個人投資工具,為能獨厚申購本案基金,無視法紀、恣意擅斷,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可謂是玩弄其他券商與投資人,將其他券商與投資人之權利視如敝屣。
金管會展開調查後,胡更製作不實文件以掩飾其最終受益人身分,試圖湮滅證據,誤導金管會與檢調單位,他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審酌胡亦嘉係本案之主導者、策劃者,犯罪動機純為私利、犯罪手段縝密、違反忠實義務之程度重大、所生損害非輕、犯罪後復無悔意、犯罪所得非微等情狀,判刑7年。
2026/07/29 18: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377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