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中時資料照片)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涉京華城案,一審將他依行賄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他交保後遭科技監控,他聲請8月14日到17日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到三軍總醫院接受核磁共振檢查,但高院承審法官打電話給他的醫師後,醫師回覆沒有檢查的急迫性,裁定駁回他的聲請。可抗告。
沈慶京提出聲請表示,因磁振造影檢查之需,經三軍總醫院排定於民國115年8月15日上午9時至該院放射診斷部報到,請求准予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於檢查前一日、14日拆除,另於115年8月17日至指定處所進行安裝。
高院承審庭指出,沈慶京因圖利罪及交付賄賂罪等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雖有羈押的原因,惟尚無羈押之必要,高院自115年5月2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及命令其自當日起應接受電子腳環及個案手機報到之科技監控至115年11月23日。
合議庭認為,沈慶京15日接受MRI檢查,並非有急迫性需治療之疾病,經合議庭以電話向他的主治醫師醫師查詢病情,該醫師答說,沈有失智問題需要做核磁共振檢查,沒有其他替代方式,目前沒有檢查的急迫性,今年底前檢查應該沒有問題等語。
合議庭表示,另卷內尚無相關事證可認沈如未立即施予MRI檢查,恐將延誤病情評估及後續治療時機,自難以他所提醫院檢查單,認有配合暫時解除科技設備監控以利他接受MRI檢查之迫切必要性,他聲請暫時解除科技監控,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果他有特殊情狀或緊急事件,可向高院聲請暫時解除。
2026/07/29 10:13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1640-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