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檢察官濫權疑慮?朋友合作購屋被控詐貸 當事人:「沒人損失受害」盼司法回歸證據

合作購屋被控詐貸,當事人認為「沒人損失受害」,已聲請檢察官評鑑。(中時資料照)

男子施孝龍遭控向多家銀行詐貸房屋貸款案,連同有3名員警涉案,也被控淪為集團人頭買家,遭新北地檢署依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施孝龍今日發表公開聲明表示,自己尊重司法依法偵辦犯罪,也願意接受法院公開、公正的審理。然而,他認為本案涉及朋友合作購屋、共同投資、借名登記及房產交易模式,相關犯罪認定與法律適用仍存在重大爭議,希望司法能回歸客觀證據、法律構成要件及無罪推定原則。

施孝龍表示,本案起因為土城德峯街購屋案,但此案並非他購買的,是陳姓與跟李姓男子合資購買的,2此案登記所有權人他根本沒見過,而此案是由陳男與其登記人出資,雙方有簽協議書,且合約是陳男與其他登記人提供給銀行員,之後本案有又轉賣,他也不知情,更否認陳男給他3萬元找人頭。

另外施也表示,公司曾登記在德峯街是陳男說他有地方可以登記,之前他們提出很多合作模式,但真正接手公司時間點在負責人為李男,在那之前他是金主,有借錢給其他人,此案合約不是他簽的,合約不是他提供的,金流是陳男提供,登記人他跟本沒見過 ,試問有人會這樣買房子嗎?

施孝龍解釋,至於柏斯後來會歇業,是因為全公司半年以上沒有案件,陳男當時是主管,帶頭串聯李男,蘇男集體做私件,長達6個月以上沒有案件可做,後來他追查才發現全部都在做私件,才有跟陳男爆發口角之事,之後就不歡而散,自己因為不常進公司,過於信任不太過問,但這不代表可以沒有證據就直接推給他。

但是施孝龍說,他個人覺得李宥融偵訊供述可信度最高,因為雙方都不認識,也沒有過節,檢方說他購買的僅憑陳男跟另一李男口述,加入其他推測,並無實質證據,且李國廷偵訊之初跟本沒有指證我,再後面才突然說我是主導人,其證詞反覆不可信,此案承辦周姓代書在不起訴書提出簽約當時,只有李國廷跟賣方,李男也說對他沒有印象

因此施孝龍就實際證據全貌認為,陳男是主管,指示李國廷簽約,再指名登記給另一李男,李男再轉賣獲利,最後三人皆有獲利,檢察官僅憑2人口述,完全忽略其他證據。

施孝龍也認為,因為他發起檢察官評鑑,結果被檢察官惡意針對,過程中他曾要求更換檢察官被拒,完全檢方忽略登記人的證詞就起訴此案 而此案沒有金流,他不認識登記人,沒有簽約,沒有做假合作,僅憑2人口述,人事時地物皆沒有沒其他證據就起訴,而且他完全不認識這位警察登名人,要如何跟他合作詐貸,而此人也說不認識我,檢察官卻完全忽略。

施孝龍表示,本案相關交易均具有實際房產標的,部分房屋亦已順利出售,並非虛構交易。他主張,相關案件並未造成任何人提出財產損害,也未有銀行因此受有損失,因此對於案件朝銀行詐貸方向認定,認為仍應進一步檢視交易背景、資金流向及各方實際角色。

施孝龍補充說明,本案最初起因於土城案件,被告方認為可能涉及買房使用AB約等疑慮,但在偵查過程中,他認為部分重要事實並未被充分釐清。尤其自己與該案房屋登記名義人彼此並不認識,登記人也不認識自己;相關銀行承辦人員自己同樣不認識,貸款相關資料也不是由其本人提供。

因此他提出質疑,若自己與房屋登記人、銀行人員均沒有直接接觸,也未參與銀行資料製作,是否能合理推論涉及銀行詐貸?他表示:「一般情況下,是否會有人購買房屋,卻刻意登記在一位自己完全不認識的人名下?這樣的交易邏輯是否合理,應由證據進一步釐清。」

合作購屋被控詐貸,當事人已聲請檢察官評鑑。(當事人提供)

施孝龍認為,案件後續偵辦方向擴大,並延伸調查其他108年至110年間房產案件,而部分房產早已出售多年,交易亦已完成。

為此他表示,相關案件應回歸具體證據,包括是否存在虛偽資料、是否有犯罪故意,以及是否造成銀行或第三人實際損害,而非僅因交易形式不同即推論犯罪。

施孝龍表示,自己曾與兩位警察朋友合作購買房屋,雙方均有合作契約,資金來源真實,房屋後續亦已順利出售。他指出,房地產市場中,共同投資、合作購屋、出資人與登記名義人不同等情況並非少見,應依個案實際交易背景判斷。對於板橋相關案件,該房屋是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出售,最終交易亦順利完成。

所以他主張,就其所知,相關交易並未造成任何第三人財產損害,房屋也已完成出售,因此案件應回歸實際交易過程、契約內容、金流及證據資料,由法院依法判斷。

施孝龍補充表示,自己購買房產時,主要考量的是房屋本身的地段、區域發展性及未來增值空間,而非以取得銀行貸款作為主要目的。而房產投資的核心在於標的物本身價值,包括地段條件、市場發展及未來增值可能,而不是單純追求貸款金額。

他表示,自己過去購買多間房產,當時具備相應資金能力與財力基礎,持有相關資產,足以證明購買房產時具有一定財力。若購屋本身具有實際投資目的,且購買人具備相應財力,就不應僅因貸款存在或登記方式不同,即推論具有詐貸目的。

施孝龍強調,在案件過程中,因對法律適用存在重大疑問,曾向近十位具有實務經驗的律師朋友諮詢,希望從法律專業角度了解,本案涉及合作購屋、借名登記、出資人與登記人不同等情況,是否符合銀行詐貸犯罪構成要件。

施孝龍表示,在向多位律師說明完整案件背景,包括房產交易流程、合作關係、資金來源、登記情形、貸款流程及後續出售狀況後,多位律師朋友對案件法律認定方向表示疑問。

他也轉述律師朋友看法表示,若案件核心涉及借名登記或合作購屋,而房屋具有實際交易標的,資金來源具有依據,且沒有明確受害者、沒有實際財產損失,刑事責任仍應回歸檢視是否存在虛偽資料、不實陳述、詐欺故意及損害結果。

施孝龍表示,部分律師朋友在了解案件後提出疑問:「如果只是正常房產合作、借名登記,在沒有受害者、沒有財損的情況下,刑事認定的法律基礎為何?這部分應被充分說明。」他強調,會提出律師朋友意見,並非代表案件已有法律定論,而是希望凸顯本案存在重要法律爭點,希望法院能完整檢視所有證據。

施孝龍表示,自己從事房地產仲介近八年,累積成交近五百件房屋買賣案件,在房地產市場實務中,出資人與登記名義人不同的情況相當普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親友、男女朋友及共同投資人等。

施孝龍提出疑問,若僅因出資人與登記人不同,即推論涉及銀行詐貸,是否代表大量正常民間交易都可能面臨刑事風險?所以他認為,司法應建立清楚且一致的判斷標準,區分正常交易安排與真正金融犯罪。

施孝龍表示,因其認為本案偵查程序、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存在疑義,因此已依法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聲請,希望透過法定機制檢視相關程序是否符合客觀、公正及依法辦案原則。重要的是,人民依法提出評鑑,是希望透過制度性檢視釐清疑義,也維護司法制度公信力。

施孝龍強調,自己從未加入任何幫派組織,也未有法院判決認定其具有幫派成員身分。案件是否成立犯罪,應由法院依據證據依法判斷,不應因案件涉及房產、警察或其他元素,而讓社會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

施孝龍最後公開呼籲,若法律及程序允許,希望本案能採取更公開、透明的審理方式,並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讓案件中的契約內容、資金流向、交易過程及法律爭點,在公開法庭中接受完整檢驗。

施孝龍表示,自己願意接受最公開、最嚴格的司法檢驗,也願意接受社會監督。他相信,唯有讓所有證據攤開,讓法律充分討論,才能真正釐清事實。

施孝龍最後表示,本案不僅關係個人權益,也涉及未來民眾如何進行合作購屋、共同投資及房產交易的重要法律界線。他希望司法最終能回歸證據、回歸法律、回歸公平審判,維護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他最後也聲明:本文內容為當事人對案件之公開說明與法律主張,相關案件事實及法律責任仍應由法院依法審理並作最終認定。

2026/07/29 22:2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900439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