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官司一路纏訟11年,由於二審判後仍可上訴,距離真正落幕仍有一段路。(中時資料照)
一審原本免賠,二審卻被認定不能置身事外!八仙樂園塵爆案首件團體訴訟歷經多年纏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八仙公司不只出租場地,還提供園區設施與周邊服務,且將違建、低窪水池租作派對舞池,與塵爆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逆轉改判八仙公司及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全案總判賠8億9688萬餘元,仍可上訴。
這起震驚全台的火海慘劇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並以大量噴灑色粉作為活動噱頭。當晚活動接近尾聲時,舞台前方懸浮在空氣中的高濃度粉塵接觸高溫燈具後瞬間爆燃,火勢沿著地面堆積的色粉迅速向四周竄燒,現場頓時陷入火海,最終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
活動主辦人呂忠吉事後成為刑事案件中唯一遭起訴者,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定讞,之後入監服刑並已出獄。不過,刑事責任告一段落後,數百名傷者及罹難者家屬的民事賠償戰仍持續多年。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受害者分兩波提起團體訴訟,首波共有98名被害人及家屬參與,向呂忠吉、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八仙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求償。一審士林地院認為,玩色及瑞博對外宣傳、售票及主辦活動,八仙公司僅提供場地,證據不足以認定八仙屬於共同舉辦者,因此判八仙公司及負責人免賠,僅判呂忠吉、玩色及瑞博合計賠償4億588萬餘元。
案件上訴後,高院卻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斷。合議庭指出,八仙公司不只是將空地租出去而已,而是實際提供水上遊樂設施、救生人員、停車場、接駁車、更衣室、置物櫃、餐飲商店及警衛管理等服務;部分參加派對者更另外購買園區午後票,使用八仙各項遊樂設施,因此被害人進入園區消費,與八仙公司之間已成立消費關係,八仙自然須受到《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舉辦派對的水池並未取得使用執照及安全檢查合格證明,且位於八仙觀光遊樂業執照核准範圍之外,土地使用分區還屬一般農業區,八仙公司依法不得在該處營業,卻仍出租給瑞博公司舉辦營利活動。
更致命的是,這座水池向下凹陷約170公分,宛如一個半封閉盆地。活動當天,工作人員持續從上方舞台朝舞池噴灑色粉,大量粉塵聚集後難以飄散,舞池地面甚至堆積約10公分厚色粉。當色粉碰上高溫燈具被引燃後,懸浮空中的粉塵雲隨即連環爆燃,地面粉末也成為火勢延燒媒介,低窪地形進一步放大傷害範圍。
高院因此認定,若八仙公司遵守規定,不將營業核准範圍外的違建場地出租,瑞博公司就無法在該水池舉辦派對,這場塵爆也不會在相同條件下發生;換言之,八仙提供的場地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再以「只是出租」作為免責理由。
在賠償部份,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及呂忠吉應連帶賠償3億5128萬3547元;八仙公司與代表人陳慧穎則應連帶賠償1億3648萬8894元。上述賠償屬連帶責任,意即任何一方完成給付後,其餘人於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此外,高院也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判決玩色創意、瑞博國際各須支付1億6536萬8926元,八仙公司須支付7837萬7923元,3家公司並就懲罰性賠償部分負連帶責任。全案總判賠金額增至8億9688萬8216元
法院指出,玩色及瑞博明知大量色粉具有塵爆危險,卻未採取隔離粉塵與燈具等安全措施,也未充分告知工作人員及參加者風險;八仙公司則明知場地是違建、又在核准營運範圍之外,仍出租營利,因此3家公司都具有過失。法院審酌各公司資本額、售票及出租收益後,認定應加計相當於損害額0.5倍的懲罰性賠償。
至於賠償金額,法院也扣除部分受害者已領取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八仙公司給付的急難慰問金,以及由八仙捐資成立的公益信託基金所支付款項,避免同一損害重複受償。
目前首波98名求償者中,已有56人與八仙方面達成和解;第二波則有300多名受害者及家屬提告,求償金額超過72億元,仍由士林地院審理。消基會方面也表示,對二審判決結果仍將研議上訴。
這場延燒11年的訴訟,雖讓八仙樂園從一審免賠,逆轉成二審須負連帶責任,但判決尚未確定,加上另一起大規模團訟仍在進行,受害者與家屬等待多年的賠償戰,距離真正落幕仍有一段路。
2026/07/28 18:3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800401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