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被辦收養卻沒當過女兒 ,40年身分之謎落幕真相曝光,法院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紙40年前的收養登記,竟在多年後被法院認定自始未成立。一名婦人阿琴提起訴訟主張,當年自己與丈夫從未有意收養丈夫妹妹的女兒小涵(均化名),只是因家中長輩一手主導辦理收養,兩人不但未曾扶養孩子,也沒有共同生活與親子情感,希望法院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判決揭露,阿琴與丈夫於1982年結婚,婚後不久便生下親生女兒,並非因無子女而有收養需求。小涵出生後,其生母離婚返家居住,由家族大家長安排,將年僅3歲的小涵辦理收養登記,由阿琴夫妻成為法律上的養父母。
然而,阿琴主張,整件事都是公公自行決定,夫妻倆事前並未同意,也沒有收養孩子的真實意思。收養完成後,小涵始終與祖父母同住,由祖父母負責照顧、撫養,她與丈夫則繼續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彼此幾乎沒有共同生活,更沒有建立親子關係。
案件審理時,小涵也向法院表示,自己從小就是由祖父帶大,之後求學期間則與阿姨同住,從未與美琴夫妻共同生活。她一直稱呼阿琴為「舅媽」、稱呼阿琴的丈夫為「舅舅」,對親生母親則始終稱為「媽媽」,對於阿琴提出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的訴訟,表示尊重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傳喚多名家族成員作證,包括阿琴丈夫的妹妹、表妹以及小涵的生母,證詞均一致指出,當年收養確實由家族長輩安排,小涵一直由祖父母扶養,阿琴夫妻沒有實際照顧小涵,也未曾以親生子女方式共同生活,相關證詞與戶籍、收養書約等資料均相互吻合。
法官指出,依修法前民法規定,收養屬於創設親子身分的法律行為,除依法完成書面程序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必須具有成立親子關係的真意,並預定共同生活。如果只是借用收養形式,實際上沒有建立親子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扶養、教養及共同生活的事實,就不能認定收養有效。
法院援引最高法院歷來見解指出,收養不只是行政登記,而是具有高度身分法性質的契約,若當事人根本沒有收養意思,也沒有共同生活及情感交流,即使完成登記,仍可能因欠缺收養真意而自始無效。
法官審酌本案發現,阿琴夫妻雖名義上為養父母,但數十年來未曾扶養小涵,也未建立親子情感;小涵同樣未將兩人視為父母,而是持續以舅舅、舅媽相稱,雙方從未形成養親子間應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認定當年的收養行為欠缺真意,自始未成立,判決確認雙方收養關係不存在。
2026/07/27 08: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700102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