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簽了離婚協議還是沒離成 關鍵竟是證人「少做一件事」

簽了離婚協議還是沒離成,關鍵竟是證人「少做一件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結婚14年的夫妻因感情失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原以為婚姻正式畫下句點,沒想到妻子小芸事後提告主張,兩名離婚證人從未向她確認是否真心同意離婚,只是依丈夫阿傑(均化名)說法,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程序不符法律規定。

判決指出,女子小芸與男子阿傑於2010年結婚,多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及感情問題頻繁爭吵,最終決定協議離婚,並於2024年完成離婚登記。不過,小芸提起訴訟表示,離婚協議書內容都是由阿傑事先擬妥,她簽名後便交由阿傑處理,直到辦理離婚登記當天,才第一次看到證人欄位已經完成簽名,也才知道兩名證人究竟是誰。

小芸主張,兩名證人從未向自己確認是否確實有離婚意思,也沒有詢問是否同意離婚協議內容,只是接受阿傑請託就在協議書簽名,因此,不符合《民法》規定的離婚證人要件,離婚應屬無效。

阿傑則抗辯,雙方早在數年前就已討論離婚,也共同協商財產及子女等事項,離婚協議內容並非單方面決定。兩名證人都是熟識雙方的朋友,對他們感情惡化、協議離婚及財產分配都相當了解,因此具備證人資格。

法院傳喚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一名證人坦承,自己是阿傑的同事,雖然知道他們的感情不好,也曾在公司的家庭日見過小芸,但從未向她詢問是否願意離婚,只是接受阿傑邀請擔任證人。

另一名證人也表示,他與阿傑及小芸相識多年,知道兩人長期因婚姻問題爭執,也知道曾談過離婚及財產安排,但簽名前同樣沒有向小芸確認是否仍同意離婚,只是依據阿傑的說法,就在協議書簽名。

法官指出,《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除須以書面為之,還必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也明確指出,證人不能只是形式上簽名,而必須親自見聞、確認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真意。

法院認為,本案兩名證人對小芸離婚意願,多半來自阿傑轉述或過去相處印象,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既未當面詢問,也未透過電話等方式向小芸確認是否仍願意離婚,自難認已完成法律要求的「親見親聞」程序。

法官表示,即使夫妻雙方曾有離婚共識,也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只要離婚程序未符合《民法》規定,依法律仍屬無效,不因戶政登記而發生離婚效力。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小芸與阿傑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2026/07/27 13: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700108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