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苦求搬回同住遭拒,人妻提離婚反敗訴!財產分配也落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結婚13年的夫妻長期分隔兩地生活,妻子認為雙方理念不合、互動冷淡,加上家庭開支與育兒問題爭執不斷,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取得未成年兒子的單獨親權及扶養費。不過,丈夫反控妻子曾「精神外遇」、拒絕共同生活,甚至長期對他的訊息「已讀不回」。
判決指出,人妻小涵與丈夫阿志遠(均化名)於2012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兒子。孩子出生後,小涵便帶著兒子回到南部的娘家居住,阿志則因工作留在其他縣市居住,夫妻自2015年起便長期分居。
小涵主張,阿志家中重男輕女,夫妻對金錢觀、育兒方式及生活理念均無法取得共識,阿志對家庭支出貢獻有限,孩子幼年時也未負擔扶養費,雙方長期聚少離多,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她因此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並希望由自己單獨行使兒子的親權,同時要求阿志每月支付1.5萬元扶養費。
阿志則表示,孩子出生後,他曾多次希望小涵帶著孩子回夫家共同生活,也曾主動提出搬到娘家附近居住,方便一家團聚,但都遭拒絕。小涵早在2017年便與其他男子有曖昧關係,甚至出現精神外遇,雖然他一度努力修補婚姻,希望重新建立家庭生活,但小涵始終冷漠以對,經常對訊息已讀不回,也拒絕共同生活。
法院審理時發現,小涵主張阿志從未支付孩子幼年扶養費,與事實並不相符。依雙方庭訊內容,阿志從訂婚開始即長期提供家庭生活費,孩子出生前後累計給付金額超過77萬元,之後也固定按月支付扶養費,因此小涵的部分指控難以成立。
至於阿志提出的精神外遇部分,法院指出,小涵雖否認有肉體外遇,但已在法庭上坦承曾與其他男子發展精神層面的情感依附。法院並參酌雙方對話紀錄,認定阿志曾主動提出搬到小涵住處附近共同生活,希望修復婚姻,但遭到拒絕;小涵對阿志聯絡長期冷淡、經常已讀不回,也為本人所承認。
法官認為,夫妻長期分居、互動疏離,婚姻客觀上確實已產生重大破綻,幾乎沒有修復可能。然而,本案婚姻惡化的重要原因,在於小涵精神外遇、拒絕阿志共同生活的提議,以及長期排斥正常婚姻互動,法院並未發現阿志對婚姻破裂具有相同程度的可歸責事由。
因此,法院認定,小涵屬於造成婚姻破裂的「唯一有責配偶」,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不得據此請求裁判離婚,因此,駁回離婚、親權及扶養費等全部請求。
2026/07/26 09: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6000782-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