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外觀。中時資料照片
男子劉柏葳民國1114年不滿谷姓夜店女公關提分手,他不顧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持彈簧刀埋伏猛刺谷女57刀致死,台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後,斥責劉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他雖坦承犯行,但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也未獲家屬原諒,24日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劉柏葳與谷姓被害人民國114年間,因工作認識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劉先於114年5月14日因懷疑谷對感情不忠,掌摑谷並毀損谷侃儒之衣物、私人物品,2人因此分手,谷隔天聲請暫時保護令,期間劉因不滿她聲請保護令及不願復合之態度,而萌生殺人的念頭。
北院同年7月28日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命劉柏葳不得對谷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29日送達保護令裁定予劉柏葳、同月30日由警方電話告知保護令內容。劉柏葳在114年7月30日晚上開車抵達谷上班處之地下停車場等候。
當谷出現在停車場時,劉柏葳取出隨身彈簧刀接連朝谷的頸、腹、背部等身體多處刺入,造成谷受有57處銳器傷而當場失去意識,劉柏葳乃將谷拖入停車場樓梯間棄置後,繳交停車費並駕車離開停車場,路人目睹谷遭劉柏葳拖行過程而報警,但谷送醫後因大量出血死亡。
北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後,考量劉手段殘忍,讓被害人在過程中遭受相當大之痛苦,對被害人遺族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且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為此殺人犯行,更顯遵法意識薄弱,犯罪情節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2026/07/24 16:3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4003153-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