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收陸資助美金3萬多元競選立委 馬治薇判囚2年8月定讞

桃園一選區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嫌收取大陸資金參選(中時資料照片
,桃園市選委會提供/賴佑維桃園傳真

桃園市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收受大陸資助參選,所獲利益約達美金3萬4322元,最高法院斥責她犯後沒有悔意,依《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馬治薇民國112年4月間,與接受中共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之某基金會的派遣人員「冰姐」、「阿浩」會面,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及政治輿情等情報,以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組織之資助。

馬治薇於112年4月27日前,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副組聯繫立法院議事處職員,對方將「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予馬治薇,馬治薇再於112年4月27日將上開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並以通訊軟體DingTalK傳送予「冰姐」、「阿浩」,以博取「冰姐」、「阿浩」及中共某基金會之信任。

馬治薇自112年4月起至同年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所屬中共某基金會提供之往來大陸地區機票、食宿等費用,並陸續提供某不詳科技廠設備圖紙、法務部調查局暨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資料予「冰姐」、「阿浩」,以換取「冰姐」、「阿浩」及中共某基金會資助其參與第11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一選區之競選活動。

高院認為,馬受中共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如果她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之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之權力,若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法委員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

高院指出,所幸經檢察官指揮調、警機關及時查獲本案犯行,中共陰謀始未能得逞,其惡性非輕,應予非難,且馬女否認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犯行,難認犯後有悛悔之意,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6/07/23 16:4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300346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