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夢麟在去年底12月29日清晨酒駕釀禍。(中時資料照)
清潔隊員手推車被王夢麟撞爛。(中時資料照)
資深民歌歌手王夢麟去年底酒後駕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撞上路旁清潔人員的手推車,隨後失控撞擊電桿。警方到場發現,王的酒測值達每公升0.73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法院近日作出判決,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王夢麟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徒刑及罰金均得易科、易服勞役。
事故發生在114年12月29日清晨6時許,王夢麟在飲酒後開車外出,行經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時,因酒後駕駛導致車輛偏移,先撞上路旁清潔隊員放置的環保手推車,接著再撞擊路邊電線桿,造成手推車毀損、垃圾散落一地。所幸當時清潔隊員站在人行道上,未遭車輛直接撞擊,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警方獲報後立即趕抵現場,王夢麟經實施酒測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3毫克,遠超法定標準,隨即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警詢時,王夢麟坦承案發前在家飲酒,酒後開車外出找朋友,未料發生事故。
士林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後,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規定,判處王夢麟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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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2 12:1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200235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