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阿芳(化名)與被收養人小明(化名),雖無血緣關係,卻有長達30年的深厚情誼。(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收養人阿芳(化名)與被收養人小明(化名),雖無血緣關係,卻有長達30年的深厚情誼。阿芳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向法院聲請收養小明為養子,經士林地院調查,雙方自幼即同住生活,情感緊密如同親生,且被收養人生父母均已離世,無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裁定准予認可,為這段橫跨數十載的「母子緣分」寫下圓滿結局。
裁定書指出,收養人阿芳66歲與被收養人小明49歲,雖於115年4月28日才簽立收養契約,但兩人緣分早已結下。小明於7歲時父母離異,阿芳隨後與其生父交往,雖有宴客卻未辦理結婚登記,然而自小明11歲起,阿芳即擔負起母親之責,照料其生活起居長達30年之久,直至民國111年因房產變賣才各自居住。
法院調查時,阿芳與小明均到庭陳述,互動間真情流露。阿芳表示,其於兩年前確診罹癌,有感於生命無常,期盼透過收養建立正式法律關係,讓小明能為其處理身後事務。小明則回憶,自幼即認定阿芳為其繼母,更提及就讀國二時手部遭罐頭割傷,阿芳悉心照料、烹煮湯品調養;大二時因車禍左腳重傷,當時全民健康保險尚未開辦,醫療費用昂貴,阿芳仍毫不猶豫購買高價醫療耗材,並每日資助其搭乘計程車上下學,種種照顧與親生母親無異。
士林地院審酌,阿芳年長小明20歲以上,符合民法規定;小明已成年,其生父母均歿,無須取得本生父母同意。且雙方均有收養合意,並簽立書面契約,考量阿芳與小明平時互動良好、關係密切,本件收養並無意圖免除法定義務,亦無對本生父母不利或有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依法裁定認可,並溯及自雙方簽立書面契約之日生效。可抗告。
2026/07/21 05:1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21000018-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