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集團莊姓司機遭旗下小姐指控,以支付工資為由將她誘騙至租屋處,再持槍抵住太陽穴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應召集團莊姓司機遭旗下小姐指控,以支付工資為由將她誘騙至租屋處,再持槍抵住太陽穴性侵得逞,新北地院原本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全案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述,且諸多證詞與客觀事證不符,逆轉改判莊男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指控,莊男在民國112年12月24日凌晨,以支付當日工資為由,駕駛自小客車將應召女子A女載回新北市租屋處,隨後竟在房間內亮出1把手槍抵住A女太陽穴,脅迫發生性行為,A女因畏懼而不敢抵抗,遭莊男以生殖器插入陰道得逞,依強制性交罪嫌將莊男起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A女雖在警詢、偵查及原審均一致指證遭被告持槍性侵,但A女是在案發後5個月才報案,卻能清楚記憶被告車牌號碼及詳細住址,已與常情有違;且A女自稱在進入被告住處前曾拍攝門牌照片存證,但該照片的拍攝日期顯示為「112年12月22日」,與她所說的案發日期「24日凌晨」明顯不符。
更關鍵的是,案發地點的租約承租人根本不是莊男,而是另名陳姓男子。證人陳男到庭證稱,該處是他個人工作室兼住家,莊男頂多只是偶爾借住,且陳男幾乎每晚都在該處工作,卻對A女所指控的激烈衝突、拉扯及持槍威脅等過程毫無所悉,明顯不合常理。
此外,A女第一時間向應召集團幹部「阿寬」等人反應遭性侵,相關對話紀錄卻已被刪除;證人阿寬及A女現任丈夫B男所述關於性侵情節,全都是聽A女轉述,屬於「傳聞證據」,依法不具補強證據資格。至於A女作證時哭泣、情緒激動等反應,因A女自承當時情緒困擾可能還來自與丈夫的感情問題,且未立即就醫驗傷,也無法直接認定與被告有關。
合議庭指出,本案除了A女單一且有瑕疵的指述外,檢方並未提出如驗傷報告、監視器畫面或對話紀錄等客觀補強證據。雖然莊男對於是否開車載過A女、是否去過該處等辯解前後不一,但也不能因此反推他有罪。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高院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莊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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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9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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