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揭開70年祕密,女嬰出生後失聯!法院推定已死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辦理遺產繼承,竟意外揭開塵封超過70年的家族謎團。一名女子因胞姊過世且無配偶、無子女,準備辦理名下不動產繼承登記時,清查家族戶籍資料赫然發現,竟還有一名同父異母妹妹曾經設籍,但出生後便完全查無任何戶籍異動或生活紀錄,宛如人間蒸發。
判決指出,婦人阿蘭主張,胞姊阿琴生前未婚,也沒有子女,過世後留下不動產待辦理繼承登記。她在整理繼承系統及調閱戶籍謄本時,意外從父親再婚配偶的戶籍資料中,發現還有一名同父異母妹妹小芸(均化名)的戶籍紀錄。
然而,阿蘭進一步追查後卻發現,小芸自出生登記後便再也沒有任何戶籍異動、遷徙、婚姻或死亡等紀錄,相關資料幾乎完全空白,令人相當錯愕。由於繼承程序必須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身分,因此,阿蘭只能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失蹤多年的小芸作死亡宣告,以完成後續繼承事宜。
法院調查包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地政機關補正通知及戶政機關函覆等資料。其中,戶政機關回覆指出,小芸出生後設籍於一處住址,記事欄僅記載是在遷徙地出生,但自此之後即查無任何相關戶籍資料,顯示其出生後便已失去行蹤。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利害關係人即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法院受理後,依法先辦理公示催告,在法院公告欄及司法院網站公告長達6個月,通知失蹤人或知悉其生死消息者出面陳報,但公告期間屆滿,始終無人提出任何消息,也未查得其仍生存的證據。
法院認為,依現有戶籍及相關證據,小芸自民國44年出生後即處於失蹤狀態,迄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失蹤期間,且公告程序均已完成,依法已符合死亡宣告要件,因此准予聲請。
至於死亡時間如何認定,法院表示,依家事事件法及民法規定,受死亡宣告者,原則上以法定失蹤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終止時點,推定為死亡時間。由於小芸於民國44年8月底失蹤,至民國54年8月31日已屆滿10年,因此,依法推定其於民國54年8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2026/07/19 11:1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900085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