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你的尪我在用?不滿烏龍指控 女鄰居抱怨「一直來性騷擾」挨告

雲林一名女子阿香(化名)不滿遭女鄰居阿芳(化名)當街怒嗆「一直來性騷擾」,認為名譽嚴重受損,憤而提告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一名女子阿香(化名)不滿遭女鄰居阿芳(化名)當街怒嗆「一直來性騷擾」,認為名譽嚴重受損,憤而提告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還要求對方在鄰居住處外公開道歉,當眾連說10次「你的尪,我在用,對不起」。全案經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阿香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香先前指控阿芳與其丈夫阿強(化名)有婚外情甚至重婚,對阿芳提告侵害配偶權,但經法院調查發現,阿芳的前夫與阿香的丈夫同名同姓,但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完全不同,純屬「同名不同人」的烏龍。阿香官司一敗再敗,民事一審、二審皆遭駁回確定,刑事妨害婚姻告訴也獲不起訴處分。

事發在113年4月10日晚間6時許,阿香跑到阿芳鄰居小美(化名)住處外「請益」相關事證,正巧阿芳騎車路過,當場情緒失控,接連說出:「一直來給我們打擾」、「一直來給我們騷擾」、「一直來性騷擾」。

阿香不甘受辱,全程錄音蒐證,並提告妨害名譽。刑事部分,雲林地檢署認定阿芳無誹謗惡意,已於114年5月1日不起訴,再議也遭高檢署駁回。

民事庭法官更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兩度確認阿芳確實在對話過程中脫口說出「一直來性騷擾」,並非阿香捏造。

儘管阿芳確實講了「性騷擾」三個字,但法官認為,阿芳是在長期遭阿香提告、且阿香屢次向其親友打探私事的極度困擾情境下,因一時情緒激動所為的抱怨式用語,並非惡意攻訐。現場僅有3人在場,對話時間短暫,客觀上不足以貶損阿香在社會上的評價。

法官也指出,阿芳說出「性騷擾」很可能是口誤,因為她第一時間講的是「騷擾」,後來才不慎說成「性騷擾」,從前後語意脈絡來看,並非故意捏造事實羞辱阿香。

至於阿香要求阿芳在鄰居住處外公開道歉,還要連說10次「你的尪,我在用,對不起」,法官直接打臉,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明確指出,法院不得強制加害人公開道歉,此舉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

尤其阿香所要求的道歉內容涉及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更是於法不合,駁回此項請求。

法官認為,阿芳的話雖然刺耳,但只是「烏龍官司纏身下,崩潰邊緣的口不擇言」,並非真要毀人名節,阿香求償10萬、還要人當眾認錯「尪給你用」,不僅於法無據,還可能踩到憲法紅線,最終只能自己吞下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

2026/07/19 05:3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900003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