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同居生子還登記結婚竟不算夫妻 相伴近40年才知婚姻無效

同居生子還登記結婚竟不算夫妻,相伴近40年才知「婚姻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共同生活近40年的男女,早年因女方懷孕生子,雙方雖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籍資料也一直登載為夫妻,但日前男方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主張兩人當年根本沒有舉辦公開結婚儀式,也沒有兩名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當時法律規定。

判決揭露,男子阿強與女子阿美(均化名)於1986年育有子女,因當時女方已懷孕生產,雙方於1987年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阿強主張,兩人從未依當時法律規定舉辦公開結婚儀式,也沒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見聞婚禮,只是基於已有孩子,才直接完成戶籍登記,因此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婚姻不存在。

阿美則未否認男方說法。她表示,當年確實沒有宴客,也沒有舉辦任何公開婚禮,只是兩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登記書上的證人雖填寫妹妹及嫂嫂姓名,但兩人當時都沒有陪同前往,也未參與任何結婚儀式。

阿美表示,當年曾帶著孩子回去見男方母親,但因男方家人反對,加上男方個性強勢,雙方始終沒有機會補辦婚禮,因此一直維持只有登記、沒有儀式的狀態,後來兩人也已分居長達11年。

法院指出,本案婚姻成立時間是在2007年民法修法以前,因此,適用舊法規定。依當時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除須有雙方結婚意思外,還必須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共同見聞,若欠缺這些法定形式,即使已完成戶籍登記、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甚至對外以夫妻相稱,法律上仍無法認定婚姻成立。

法官審酌雙方陳述及相關資料後發現,兩人均一致承認未曾舉辦任何公開結婚儀式,結婚證書上對於舉辦地點也僅籠統記載「XX」,沒有明確地點,足見當年只是為完成結婚登記程序而填具相關文件,並非真正舉行公開婚禮。

法院認為,雙方雖完成結婚登記,但既未依當時法律要求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也沒兩名以上證人在場共同見證,已欠缺舊民法規定的成立要件,婚姻自始即屬無效。法官指出,戶籍資料目前仍記載雙方為夫妻,男方因婚姻關係存否不明,法律地位確有不安定狀態,具有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法律利益,因此,判准確認婚姻無效。

2026/07/18 15:0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8000925-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