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為避歧視!生父欄空白怕被霸凌,女子掛名給舅舅收養39年,法官認定當年的收養自始無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女子幼年時因身分證生父欄空白,母親擔心日後求學、成長遭受異樣眼光,於是請求哥哥及嫂嫂協助辦理收養,並完成法院認可及戶籍登記。不過,女子實際上始終與生母共同生活,由生母獨力扶養長大,與名義上的養父母從未共同生活,也未建立真正親子關係。
判決指出,女子小芸出生後,由於身分證生父欄空白,生母阿美擔心女兒未來入學或求職時遭受歧視,因此拜託自己的哥哥阿明(均化名)及嫂嫂掛名收養,三方於1987年簽署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隨後完成收養登記,法律形式上,小芸成為阿明夫妻的養女。
然而,這段收養關係僅止於紙本文件。小芸出養後並未搬入養父母家中,而是一直與生母同住,由生母獨自負擔生活照顧、教育及扶養責任直到成年。阿明夫妻平日未與小芸共同生活,雙方僅在逢年過節偶爾見面,從未建立一般收養家庭應有的親子互動。
直到2023年,三人共同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小芸認為既然當年只是為了避免社會歧視而進行形式收養,雙方從未具有真正收養意思,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整段收養關係自始不存在。
庭訊時,生母阿美出庭作證表示,當年辦理收養純粹是考量女兒身分,希望避免外界異樣眼光,自己從未打算將孩子真正交由哥哥夫妻扶養;阿明夫妻也坦承,當年確實只是協助妹妹,從未與小芸同住,也沒有負擔任何扶養責任,對於小芸提告內容均表示屬實。
法院調查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出生證明、當年法院認可收養裁定及終止收養登記資料後,認定相關事證與證人證詞相互吻合,足以證明小芸始終由生母照顧長大,阿明夫妻未曾實際履行養父母職責。
法官指出,依最高法院歷來見解,收養制度最重要的核心,在於收養人必須具有將他人子女視為自己子女扶養教育的真實意思,並非只要完成收養契約、法院認可及戶籍登記,就一定代表收養關係有效成立。
法院認為,本案各方當年辦理收養,真正目的只是協助解決生父欄空白可能帶來的社會觀感問題,並非出於建立親子關係的真意。由於生母阿美仍持續實際扶養,小芸也從未進入養父母家庭共同生活,雙方欠缺收養制度所要求的實質親子關係,因此,認定當年的收養自始無效。
2026/07/18 12: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800089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