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對公文遲到致法院對性侵犯不甩強制治療判決無罪,提出公文發函說明。(本報資料照)
嘉義市政府針對性侵犯陳男未依規定接受強制處遇、不甩裁罰,又獲判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市府公文比限期履行處遇的日期晚到5天。市府表示,114年5月8日、6月2日、7月18日皆有發文函知陳男於114年7月25日報到。
嘉義市政府說明,市府於114年5月8日函文通知陳男,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輔導或教育共6次,並告知每次的日期,但陳男屢次不按期報到,因而依法裁處罰鍰並限期履行,並於7月30日送達的公文提示有觸犯刑法的刑責。
嘉市府強調,衛生局於114年5月8日、114年6月2日、114年7月18日皆有發文函知陳君,請其114年7月25日報到。
114年7月24日裁處前,於114年6月23日函知陳君務必完成114年7月25日之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另本府為維持與本府衛生局治療處育端之一致性,命陳君限期履行之日期(114年7月24日)是依循衛生局處遇端通知陳君原應報到之指定日期。
有關行政處分均依據衛生局治療計畫及陳君應報到時間進行通知,並函請陳君應依本府衛生局治療端指定時、日報到,對於本案法院判決,將再進行了解並視需要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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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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