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日牌告二伯HAHABABY不難!法學名師曝「一般人覺得像」即為法院判斷基準

對於日牌能否跨海提告二伯品牌一事,法學老師廖震在個人頻道影片中完整講解。(圖/吳松翰攝)

嘎嫂「二伯」(李佩潔)的品牌「hahababy」接連被爆涉嫌抄襲多家日牌,其中SOU・SOU已密切關注4年,而hahababy總監暗示商品未抄襲。對此,法學老師廖震昨(14日)在影片中說明法院審理著作權案件會觀察的2大重點,若完全符合,跨海提告是可行的。

廖震的學經歷豐富,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北大法學碩士,當過國家考試試題預試人員、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秘書等,具多年公職輔考經驗,為法學第一名師。對於SOU・SOU表示若確認hahababy的商品與旗下設計「完全一致」才會有下一步動作,廖震解釋,這是SOU・SOU基於尊重hahababy所採取謹慎且克制的立場,但不是法律的最低標準,「如果碰到任天堂或迪士尼的法務,馬上就處理你了!不會等到現在」。

廖震說明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只要SOU・SOU 的權利在台灣應受保護,可以委任律師在台灣提起訴訟,且台灣法院會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來審理,並保護國際品牌,「別忘記了,我們是WTO的會員國。」

廖震接著指出,在我國法律中認定的抄襲標準,並非要求「完全一致」,應就接觸和實質相似兩要件,接觸又區分直接接觸和間接接觸。廖震舉例,二伯3年前在日本逛SOU・SOU時,表示很想要他們家的東西,蔡阿嘎脫口「你自己出就好了啦」,這種情況已是直接接觸,加上蔡阿嘎夫妻本來就知SOU・SOU,有可能構成間接接觸。

而實質相似包含量和質的相似,假設兩者的雷同度頗高,或屬著作的主要成分,即便只占著作的小部分,也構成實質相似,廖震用白話文表示:「所以不需要完全一致。」回到二伯事件,法律不應對兩著作以割裂方式抽離解構細節比對,而是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的反應和印象為判斷基準,翻成白話文,只要一般人客觀覺得「怎麼會這麼像」,就可能構成實質相似。

另外,廖震說明法律的定義上,抄襲必然有實質相似,較後創作者在模仿或參考前人的作品時,到底有沒有加入自己的新創意,假設有就叫做改作,但需經過原創者合法授權,「沒有就是侵害著作權」。

最後,廖震表示自己沒有表達「SOU・SOU跨海提告一定會成功或不成功」,只是呼籲品牌若要長久經營,不應利用其他品牌的設計概念來獲利,更不應期待因為對方採取克制態度而心存僥倖。

2026/07/15 14:4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5002130-26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