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周姓男子,因不滿凌姓男子與劉姓女子過從甚密,竟將從友人處取得的「車內偷拍照」直接PO上抖音、臉書,不僅公開凌男姓名、電話、職業,更大剌剌標註「劉XX的小男朋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網路公審一時爽,觸犯個資法下場就是吃上官司!雲林一名周姓男子,因不滿凌姓男子與劉姓女子過從甚密,竟將從友人處取得的「車內偷拍照」直接PO上抖音、臉書,不僅公開凌男姓名、電話、職業,更大剌剌標註「劉XX的小男朋友」。案經凌男提告,雲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認定周男此舉已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即便其指控內容為真,因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照樣無法免責,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官司源於一場感情糾紛。周男因故對告訴人凌男心生不滿,輾轉從張姓女子處取得一段偷拍影像,內容為凌男在車內睡覺、滑手機的畫面。沒想到周男非但沒有銷毀,反而在113年5月間,直接將這些影像上傳至個人抖音及臉書,作為「公開處刑」的素材。
最讓告訴人傻眼的是,周男不僅將凌男的照片設為背景,更刻意標註「劉XX的小男朋友」,甚至加碼爆料「百萬名錶被毀」、「感情不忠劈腿」等語,文中更狠酸:「妳與其有時間跟小男朋友曖昧,不如好好關心一下自己小孩的未來」、「甘願當小男朋友的老女人,還要資助小男朋友,真厲害。」一連串辛辣言論,瞬間在網路上發酵,讓凌男不堪其擾,憤而提告。
檢警調查發現,周男除了在社群媒體張貼照片,更直接將凌男的姓名、手機號碼、職業等個人資料一併公開。檢察官認為,周男此舉雖自認是在「陳述事實」,但已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將告訴人的非公開活動影像散布於眾,更觸犯刑法散布竊錄罪及加重誹謗罪。
法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法官則在判決書中明確點出關鍵:「縱使其言論內容為真,但所指摘者純屬告訴人與他人間之私人情感糾紛,核與公共利益無關。」也就是說,只要涉及「私德」,即使講的是實話,只要意圖散布於眾、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的「免責條款」就派不上用場。
法官進一步認定,周男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加重誹謗罪及散布竊錄內容罪。由於這三次PO文行為是在密切時間內,基於同一不滿情緒所為,屬於接續犯,僅論以一罪。但因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規定,最終從重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量刑方面,法官審酌周男雖坦承犯行,但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及對告訴人造成的名譽損害,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26/07/15 05:5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5000021-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