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原陸籍者想參選規定曝: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後 在台設籍滿10年

陸配前白委李貞秀。資料照片

賴政府過去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條規定為由,認為陸配前白委李貞秀僅在2025年3月提出註銷大陸戶籍證明給移民署,因此2023年底被提名為不分區立委時,不符參選資格規定。面對2026九合一選舉,中選會表示,若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登記為候選人,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且以繳附證明日起算,是否已在台灣設籍滿10年。

立院內政委員會明(16日)邀請中選會主委、內政部長、警政署長、法務部次長、數發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針對今年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中選會書面報告提及,若遇到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依陸委會今年4月16日函釋,以及內政部3月16日召開「研商戶政資訊系統新增原籍大陸地區人民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日期」會議決議,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中選會指出,並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起始日起算,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

此外,中選會提及,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知悉《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規定,且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選民對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情事,應有知悉權利。

中選會說,內政部去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的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規定,中選會配合修正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公職人員選舉公報樣式,並經今年6月12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2026/07/15 21:0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5004421-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