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急診室爆口角護理師氣炸提告! 男子粗話卻因「這理由」無罪

高分院認為只說了一次「蕭查某」尚不至於對護理師產生負面人格印象,或降低其社會評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在急診室拍桌、比手畫腳,臨走還朝護理站丟下一句「蕭查某」,護理師不甘受辱報警提告,男子最後卻不用挨罰!台中一名黃姓男子因子女遭堆高機壓傷腳趾,送醫後不滿等社工等太久,與護理師爆發口角並出言辱罵。台中高分院認為,該「粗話」只是短暫衝突中的情緒發言,尚未嚴重到構成公然侮辱,駁回檢方上訴,黃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去(114)年5月30日中午,黃男的子女不慎遭堆高機壓傷腳趾,由救護車送往台中某醫院急診室治療。院方完成初步處置後,因傷勢涉及兒少安全通報,依法通知社工到場了解。

黃男抵達醫院後,認為醫護人員處理不當,又因遲遲等不到社工而愈發不耐煩。他先後到護理站詢問進度,第二次更要求院方提供社工電話,遭拒後情緒升高,不僅大聲質問、拍打櫃檯,走到急診室自動門旁時,還回頭指向護理站大罵「蕭查某」。

遭罵的高姓護理師隨即回嗆「你說什麼?不然你是蕭查埔嗎?」黃男則回稱「來啊!你可以去報警,沒關係」,之後在保全安撫下坐到門旁,雙方沒有再繼續爭吵。

黃男坦承自己說過「蕭查某」,但辯稱當時只是聽見後方有人大聲講話,並未特別指名辱罵哪一名護理師。起訴的檢方則認為,現場是不特定人可以聽見的急診室,粗鄙言語已貶損護理師人格,因此依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

不過法院認為,公然說出難聽話,不代表一律構成犯罪。依憲法法庭見解,法院必須整體觀察爭執背景、言詞強度、持續時間及對社會評價的影響,不能只要出現髒話,就把刑法變成處罰所有粗口的「髒話罪」。

合議庭指出,黃男是因等待社工過久,與護理師發生偶發、短暫口角;他只說了一次「蕭查某」,並未長時間反覆謾罵,也不是針對對方種族、性傾向或身心狀況刻意羞辱。護理師雖感到不悅、難堪,但旁人聽見後,尚不至於因此對她產生負面人格印象,或降低其社會評價。

原審因此撤銷先前簡易判決,改判黃男無罪。檢方上訴主張,相關言詞已超過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2026/07/14 07:15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0954-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