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金融》陳(沖)籲重視納保法並成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署(2-1)

陳(沖)演講全文如下:

今天與會專家學者,各擅勝場,因此個人不打算從學術、稅法觀點討論,而是從一個普通民眾的觀點來談論納稅人的權益保護。2018年12月,本基金即曾舉辦納稅人權益保護研討會,關心相關議題,惜因當時本人身體有恙,未能持續追蹤。中華民國有十項法律含有「保護」二字,在此僅強調三者:83年的消費者保護法、87年的動物保護法及105年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前兩者常受社會矚目,也頻為輿論焦點,但最晚通過的納保法可說形同虛設,三讀通過將屆滿十年,卻鮮少有人感受該法的存在。Why?難道納稅人不如動物?

2016年11月28日在立院發生之事(我戲稱為1128慘案),也許可以解釋納保法為何形同虛設。當天立法院審查委員提案的納保法,因學者呼籲已久又協助委員研擬條文,草案過關機會頗高。當時財政部應該並不樂見法律完成立法,因若通過後課稅處分都需敘明課稅理由,增加成本及業務量,但明白拒絕也不可行,而若在條文中增加幾字來解決相關麻煩也不失為辦法。當日,立院討論此法時,依據立法院公報,財政部代表就建議在納保法草案第十條第五項增列排除條款:「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者,得不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看似冠冕堂皇,其實暗藏玄機。主席接著詢問提案黨團所屬之委員,可能當日議案討論過於疲憊,委員一時不察,誤以為既已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應該無妨,故也表示可行,故最終三讀通過的條文包含此排除條款,沒想到,卻使法條與原提案條文的意旨完全相反。

行政程序法第97條規範書面行政處分可不記明理由的情形,其中第三款為「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試問,當今21世紀除警察路邊手寫開單外,是否有行政處分非由自動化機器作成?例如民眾對汽車燃料稅{現已改稱}的計算方式非常清楚,即屬之(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但房屋稅如何計算?則不甚了然,民眾常困惑,依法律規範,課徵房屋稅需考慮折舊,但為何十年後的房屋稅比十年前更貴?若計算房屋稅時以現值計算,二十年前購得之房產為何以現今的水泥鋼筋價格計算?民眾無從得知課稅緣由,故亦無從抗辯,而因條文已明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者,無須敘明理由,實在不是在「保護納稅人」。

2026/07/14 08: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4001267-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