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長、現任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納稅者權益保護法》自2016年底三讀通過至今將屆滿10年,但多數民眾卻幾乎感受不到法律存在,納稅人權益保障仍流於形式。他呼籲政府儘速修法,恢復課稅機關完整說明課稅理由的義務,並成立獨立的「納稅人權益保護署」,讓納保官真正發揮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功能。全文如下:
今天與會(納稅人權益保護論壇)專家學者,各擅勝場,因此個人不打算從學術、稅法觀點討論,而是從一個普通民眾的觀點來談論納稅人的權益保護。2018年12月,本基金即曾舉辦納稅人權益保護研討會,關心相關議題,惜因當時本人身體有恙,未能持續追蹤。中華民國有十項法律含有「保護」二字,在此僅強調三者:83年的消費者保護法、87年的動物保護法及105年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前兩者常受社會矚目,也頻為輿論焦點,但最晚通過的納保法可說形同虛設,三讀通過將屆滿十年,卻鮮少有人感受該法的存在。Why?難道納稅人不如動物?
2016年11月28日在立院發生之事(我戲稱為1128慘案),也許可以解釋納保法為何形同虛設。當天立法院審查委員提案的納保法,因學者呼籲已久又協助委員研擬條文,草案過關機會頗高。當時財政部應該並不樂見法律完成立法,因若通過後課稅處分都需敘明課稅理由,增加成本及業務量,但明白拒絕也不可行,而若在條文中增加幾字來解決相關麻煩也不失為辦法。當日,立院討論此法時,依據立法院公報,財政部代表就建議在納保法草案第十條第五項增列排除條款:「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者,得不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看似冠冕堂皇,其實暗藏玄機。主席接著詢問提案黨團所屬之委員,可能當日議案討論過於疲憊,委員一時不察,誤以為既已規定在行政程序法中,應該無妨,故也表示可行,故最終三讀通過的條文包含此排除條款,沒想到,卻使法條與原提案條文的意旨完全相反。
行政程序法第97條規範書面行政處分可不記明理由的情形,其中第三款為「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試問,當今21世紀除警察路邊手寫開單外,是否有行政處分非由自動化機器作成?例如民眾對汽車燃料稅(現已改稱)的計算方式非常清楚,即屬之(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但房屋稅如何計算?則不甚了然,民眾常困惑,依法律規範,課徵房屋稅需考慮折舊,但為何十年後的房屋稅比十年前更貴?若計算房屋稅時以現值計算,二十年前購得之房產為何以現今的水泥鋼筋價格計算?民眾無從得知課稅緣由,故亦無從抗辯,而因條文已明定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者,無須敘明理由,實在不是在「保護納稅人」。
除條文的立法陷阱外,制度設計也讓執行更加困難。比較消費者保護法、動物保護法及納稅者權益保護法,我們無奈發現,人人是納稅者的社會卻沒有單位可以保護納稅者。根據納保法第20條,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益保護官,但納保官的職場未來在哪?往上一層是稅捐稽徵處,與納保官的職務宗旨適相對立,這種制度陷納保官於人格分裂,除非納保官悲天憫人,否則恐無動機將工作做好。與此相比,動物保護官可以升遷至動物保護處處長、產業發展局,甚至中央還有農業部動物保護司;而消費者保護官所屬體系隸屬行政院,上有副院長領銜的消費者保護會,配備有行政院消費保護處,聲勢龐大,唯獨納保官,下無人支援,上又升遷無望,如何期望納保官克盡職守?難怪十年來,從未看到納保官振臂高呼的新聞。
阿拉丁神燈的燈神可以許三個願望,今日我只謙卑祈求兩項:第一,納保法的「轉型正義」,修正納保法或至少讓第11條回復原提案條文文字,在課稅時須說明課稅理由,這應該是法治國最低要求(立法院如願做更多修正,在座學者專家亟願提供)。第二,成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署且不隸屬於稅捐稽徵單位,讓納保官真正發揮功能,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避免不當不法的課稅,讓納稅人能資訊對等、武器對等,做快樂的納稅人。
針對主管機關應有的健康心態,補充意見如下:曾獲諾貝爾文學獎的歌手Bob Dylan曾有一首歌The Times They Are A-Changin’講述時代在變,我們不能一直沿用一成不變的觀念。時代在變,國家財政狀況在變,主管機關課稅的mindset也應改變。早期,政府常講「財政困難,共體時艱」,當時確實政府籌源困難,但現在已連八年「超徵」,不知是當初預算編列太少或是財政狀況確實大幅改善,若真是後者,在整體財政健全時,更應調整mindset,以「悲天憫人」的胸懷,更加taxpayer friendly!
陳冲董事長是在2026年7月4日的「納稅人權益保護論壇」,以「一個謙卑的期待」為主題發表上述論點。
2026/07/13 11:4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2413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