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年營收7000萬元的江姓企業主,因誤拿超商129元雜誌,事後主動補款仍被控竊盜,更因出境未收到傳票,慘遭二審以「一造辯論」判處拘役30日確定。江男引述近日台北「過勞拿鐵無罪案」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希望還他清白。(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一名年營收7000萬元的江姓企業主,因誤拿超商129元雜誌,事後主動補款仍被控竊盜,更因出境未收到傳票,慘遭二審以「一造辯論」判處拘役30日確定。江男不服,特別引述近日台北「過勞拿鐵無罪案」向台南高分院第二度聲請再審,希望還他清白。
據了解,在台南經營3家公司的江姓男子,民國113年10月在台南市某超商用餐後因趕赴工地,不慎將店內一本價值129元的財經雜誌帶走,直到警方聯絡他,他才知道那本雜誌是超商的。儘管他事後主動補款,補繳金額還超過原價,但仍被依竊盜罪起訴,一審判處拘役30日。
江男不服上訴,二審開庭前,傳票於114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派出所,但他早在3天前的12月26日即已搭機出境。由於江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並沒有出庭應訊,115年2月二審逕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一造辯論」判決,並維持一審有罪判決,全案確定。
江男認為,相較於近期引發社會關注的台北全家超商「過勞拿鐵案」,該案徐姓被告因連續工作18小時誤喝75元的拿鐵,一審被判3個月,但因有完整的出庭陳述機會,最終獲得高等法院二審撤銷、改判無罪,執法溫暖彰顯正義,但他的案件,卻連最基本的程序正義都付之闕如。
江男指出,因為傳喚不合法、一造辯論,導致他準備的完整LINE對話紀錄(證明當天確有急事赴約)、工地現場照片、建物登記謄本,以及長期服用安眠藥物(Zolpidem)導致白天自動行為的醫學診斷證明等5大關鍵有利證據,在歷次審理中「一項都沒有機會提出」,法院也從未審酌。
江男先前曾提再審被駁,近日在第二次再審聲請狀中,特別援引「拿鐵案」中高分院合議庭對私人企業濫用司法資源的嚴厲批評,強調《刑法》具有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本案涉案金額僅129元,且被告早已主動補償、被害法益完全填補為零。他身為年營收數千萬的企業主,絕無竊盜動機與社會危害性,依「微罪不舉」精神,根本連起訴都不應該。他懇請台南高分院准予重開再審,還給他應有的清白。
2026/07/13 12: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3002159-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