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政院修法持有電子煙也要罰 立院法制局:考量執法有難度建議循序漸進

行政院先前祭出「菸害防制法」修法,全面禁止電子煙製造、販賣及持有等行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國近期爆發多起毒駕事故,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法,將持有電子煙組合元件(載具)也納入罰則,目前全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分析新加坡與香港相關法制,建議我國修法參酌香港經驗,先由禁止供應面管理,再擴及公共場所持有禁令。

為了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拍板3面向、14項因應策略,並且陸續提出加重毒駕刑責、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等修法,同時將依托咪酯類提升為一級毒品。由於「喪屍煙彈」依托咪酯使用電子煙作為載具,行政院會6月26日再推出新一波修法,除加強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將「持有」電子煙載具新增納入罰則,目前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根據行政院會通過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電子煙等類菸品行為,未來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持有」及「使用」電子煙等類菸品將納入行政罰,未來則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針對電子煙等新興菸品快速普及,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報告,研析新加坡及香港相關法制,包括前者採取最嚴格的「全面禁止」模式,後者則考量執法比例原則與社會接受度,先由禁止供應面管理,再逐步擴大至公共場所持有禁令,採循序漸進立法策略。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新加坡早在1993年採取「全面禁止新興菸品」模式,電子煙及其他受規範的新興菸品(包括依法列為禁止之加熱式菸草產品及其裝置)納入嚴格管制,明文禁止其製造、進口、販售、購買、持有及使用,2022年增訂持有違法物品的法定推定制度,降低執法機關舉證負擔,今年更提高相關行為罰緩,並且強化執法權限。

報告再指,香港在2022年禁止另類吸煙產品進口、製造、售賣、供應、宣傳及為商業目的之持有,當時並未全面禁止一般民眾單純自用持有,直到2025年才修法增訂「禁止持有另類吸煙產品」制度,並且採取分階段施行,明文將禁止「持有」場所擴及「所有地方」,禁止持有吸煙產品擴及「所有指定另類吸煙產品」。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新加坡採取全面禁止制度,新興菸品無合法流通空間,該國透過推定制度強化執法效率,配合提高罰鍰、強化執法權限形成高度嚇阻效果,香港則是考量執法比例原則與社會接受度,先由禁止供應面管理,再逐步擴大至公共場所持有禁令,採用循序漸進立法策略。

報告建議,值此我國修法之際,建議參酌他國經驗,審慎評估全面禁止持有的執法可行性,現行修法方向與新加坡模式具有相似性,然而考量實務執法人力與「非公共場所」取證難度,應該參酌香港經驗「先禁止供應面,再擴及公共場所或特定高風險場所(如校園、醫療院所等)持有」,透過逐步視執法成效,評估是否擴及私人場所。

此外,立法院法制局同步提出「分級管理與比例原則」,建議我國參考香港模式,依照持有場所、持有目的或違規情節,透過修法設計差異化處罰,避免對單純自用攜帶者科處高額行政處罰,甚至造成基層執法負擔,以兼顧公共衛生、執法比例原則與人民權益。

報告也提出「合理例外及配套機制」,建議同步建立合理例外規定,例如供司法調查、學術研究、檢驗用途,或者可以評估建立外國旅客、一般民眾入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由主管機關依法沒入或銷毀的行政處理機制,避免執法過度干預人民權益,並且減少邊境相關執法爭議。

※ 提醒您:抽菸,有礙健康

2026/07/12 12:12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622611?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