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公公過世不到2小時 媳婦代簽名領錢!非侵吞遺產也有罪

公公過世不到2小時,媳婦代簽名領錢!非侵吞遺產也有罪,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婦人小芸在公公阿臨(均化名)過世不到2小時,就因為擔心喪葬費無著落,持公公存摺及印章前往農會提領2萬3000元,用於購買塔位及支付喪葬費,卻因為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還在取款憑條上代簽亡者姓名,遭到家屬提告「偽造文書」。

判決指出,婦人小芸的公公阿臨在2024年3月某日上午8時許過世後,小芸擔心接下來購買塔位及辦理後事需要資金,於當天上午9時許,就攜帶阿臨生前的農會存摺及印章,前往農會辦理提款。

小芸在取款憑條的存戶簽章欄,不僅蓋上阿臨印章,還代簽阿臨姓名,再向櫃台人員辦理提款,順利領出2萬3000元。由於當時阿臨已死亡,其帳戶內存款依法已成為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處理,小芸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便自行提領,因此遭阿臨的女兒提告。

檢方偵辦時,小芸坦承犯行,表示自己沒有侵占遺產的意思,只是擔心辦理後事急需用錢,因此才先行提領。她並提出相關收據證明,指出其中1萬9000元支付塔位費用,其餘4000元則補貼火化及喪葬開銷,款項最後也交由丈夫處理父親後事。

法院調查相關收據及生命禮儀管理資料後,確認2萬3000元確實全部用於阿臨的塔位及喪葬支出,沒有流入小芸個人口袋,也未作其他用途。

不過,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人死亡後權利能力即消滅,生前授權關係也隨之終止,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共同管理。即使提領款項是為了支付喪葬費,也不能擅自以亡者名義辦理提款,更不能在取款憑條上代簽亡者姓名,否則仍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損害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的正確性及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法官審酌,小芸並無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提領款項全部實際用於喪葬支出,並非據為己有,犯罪動機主要是處理公公後事,惡性相對較低,因此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並宣告緩刑2年。

值得注意的是,阿臨的女兒原本也主張小芸涉及詐欺取財。不過檢方認為,證據顯示她提領的款項全數用於塔位及喪葬費,並無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不成立詐欺罪,法院也採納此一見解。

2026/07/12 10:0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200081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