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豪雨淹停車場!房東喊「不負保管責」害7車泡水 車主求償結局曝

去年盛夏豪雨來襲,地下停車場淹水,7名輛停在地下停車場的車淪為泡水車,氣得車主們集體告房東求償;圖非當事人。(示意圖/AI生成)

台南市一處地下停車場,一名黃姓房東明知場內的大抽水馬達壞掉,卻遲遲未修復,僅加裝一台小馬達。去年盛夏豪雨來襲,地下停車場瞬間淪大型游泳池,導致7名承租車主的愛車淪為泡水車,氣得車主們集體告上法院求償。法院日前審結,認房東未盡保持租賃物安全的積極義務,構成不完全給付,但因部分車主舉證不力,最後僅3人獲賠共85萬餘元。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等7名被害車主,先後向黃姓房東承租位於台南市的地下停車場車位。該停車場早就存在淹水隱憂,113年7月大雨後,廖姓車主曾建議房東黃男加裝抽水馬達或建置閘門。未料,黃男雖加裝了小抽水馬達,但原本主力的大抽水馬達在去(114)年4月壞掉後,他也未即時修復或建置閘門系統,單憑小抽水馬達根本無法應付大雨積水。

去年7月底至8月初,中南部降下驚人暴雨,這座地下停車場在缺乏大馬達排水的情況下淹水,7名車主的自小客車、小貨車及重機當場成了泡水車,殘值嚴重減損,憤而聯合提告求償15萬至50萬餘元不等。

黃男辯稱,只出租車位,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且平時有告知車主,如有豪雨就要把車開走,至於抽水設備已修好,豪雨期間無故障等語。但法官發現,管理員在淹水前在群組傳訊稱「有水了開心心…明天又有豪雨特報,所以放在地下室的車子可以移到上面」,僅建議可以移,而非「必須或應該」,而檢修馬達的估價單日期停留在年初,無法證明暴雨當下馬達正常運作。

法官指出,房東在租賃期間負有防止淹水和排水的積極義務,非黃男單方面喊「不負保管責任」就沒事,認黃男未善盡義務,認定有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原則,車主必須拿出客觀可信的價值減損證明,其中林姓、蔡姓、蕭姓等車主,挑選網路二手車商開價的網頁截圖作為價值依據,被法官認定不具市場代表性,且被闡明後仍拒絕補件;廖姓車主的自小貨車則是車齡35年老車,卻提出25萬的修車估價單,被法官認高於殘值「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最終這4人的求償遭駁回。

台南地院審理,王姓女子提出專業二手車商差價證明,獲賠2輛車共46萬元、張姓男子獲賠38萬5000元;周姓男子則因重機維修明細未分列零件與工資,被法官依行政院耐用年數平均法折舊後,獲賠7612元。全案可上訴。

2026/07/11 08:4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1000892-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