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梨山茶遭驗出混摻越南茶 高雄茶行獲判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高雄某茶行遭高雄市農業局抽驗,發現販售的「台灣梨山茶」竟混摻越南茶,劉姓茶行負責人被檢方依食安法起訴,但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一般茶商肉眼與口感根本無法分辨境外茶,且劉男事後向上游供應商確認狀況以及退貨的反應合乎常理,加上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吳男確有為混摻或調包「境外茶」之舉,判決劉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市府農業局於113年5月16日,前往高雄市某茶行進行市售國產茶品抽查作業,取樣2包「梨山茶」,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為「境外茶」,檢方認為劉姓負責人涉嫌以低價越南茶混摻、假冒台灣梨山茶,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詐欺取財未遂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將其提起公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劉男極力喊冤,稱這批茶葉是他向南投某茶農進貨,他也不知道裡面攙有「境外茶」。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後發現,劉男向南投茶農購入30斤茶葉,後續分裝成每包150公克的梨山茶,換算可分裝120包,而劉男實際共124包進行販售,因包含乾燥劑及包裝袋重量,數量相差不大;劉男於113年5月份再度向該名茶農進貨春茶30斤,但6月份得知前批茶葉被驗出「境外茶成分」後,他第一時間是向茶農質詢,並將剛買的30斤春茶全數退貨。

此外,製茶陳姓師傅到庭證稱,縱使是長期從事茶葉買賣的茶商、茶農,通常仍無法單從茶葉之外觀、氣味或口味,即辨識是否混有「境外茶」,可見「境外茶」仍須經專業檢驗才可辨識。

法官審酌,檢警並未在茶行內搜出任何越南茶葉或調配證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吳男確有為混摻或調包「境外茶」之舉,且製產流程非劉男一人能全程監控,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2026/07/11 12:4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1001636-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