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承包大同國小清潔工作,卻未準備安全合梯,導致基層清潔工因舊梯斷裂墜地亡,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負責人夫婦有罪,各判刑6月與5月,均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高市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承攬大同國小勞務工作,負責人卻未依法提供安全機具,導致受僱林姓清潔工在教室清理吊扇時,無奈使用校內陳舊梯腳斷裂的舊合梯,自高處墜地傷重身亡。高雄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該公司罰金6萬元,張姓負責人與尤姓妻子各判刑6月與5月,均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物業公司與校方簽約時,明定機具由廠商自備,但張、尤2人為了省成本,沒準備防墜梯給員工,以至林姓清潔工,在沒有安全設備的情況下,只能冒險拿學校現有的舊梯子使用。
在民國113年7月暑假期間,林姓清潔工在教室清理吊扇時,合梯梯腳突然從頂部斷裂,導致他當場墜地,造成顱骨骨折與重度軸突損傷不幸喪命。法院審理時指出,張、尤2人均坦承犯罪,並與員工家屬達成和解。
法官審酌2人犯後態度良好,家屬也表示不再追究並同意緩刑。認兩人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且皆無故意犯罪前科,各判刑6月與5月並給予緩刑2年以啟自新,全案仍可上訴。
2026/07/10 12:20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10001897-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