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她被誤會是小三! 拿性愛照自證清白卻誤傳主管

前妻抓小三誤會!女拿性愛照自證清白,卻誤傳主管結局逆轉,法官判決無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芸(化名)因遭已婚合作夥伴前妻懷疑是婚外情對象,為了自證清白,竟將對方曾主動傳給她的性愛照片轉傳,原本打算傳給對方前妻澄清,卻因電話號碼誤認,意外傳到男方公司主管手機,因此,被依《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小芸於某日下午,用手機將3張男子與前女友,裸體性交及裸露生殖器等私密照片組合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男子任職公司的主管,涉嫌違反《刑法》第319條之3「無故重製、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

庭審時,小芸坦承確實傳送照片,但否認犯罪。她表示,自己原本是想把照片傳給男子前妻,藉此證明照片中的女子並非自己,澄清外界一直流傳她介入他人婚姻的不實指控,直到警方通知後,才知道照片竟誤傳給男子主管。

法院調查發現,這3張性愛照片,原本就是男子透過交友軟體主動傳給小芸,而男子雖否認交友帳號屬於自己,也否認曾傳送照片,但他同時承認照片中的男女主角就是自己與前女友,照片也是自己拍攝,且從未提供給其他人。

法官因此認為,既然照片由男子自行拍攝且未流出,能透過交友軟體傳送給小芸的人,合理判斷就是男子本人,足以認定照片並非小芸非法取得,而是由男子主動交付。

更關鍵的是,法院勘驗LINE對話紀錄發現,男子曾提供一組電話號碼,卻在號碼後方標示前妻姓名,造成小芸誤認該號碼就是前妻聯絡方式,實際上卻是男子主管電話。相關對話內容還提及雙方合作關係、前妻懷疑外遇等細節,與案件情節完全吻合,法院因此相信小芸確實是因誤認電話號碼,才將照片傳錯對象。

法院指出,《刑法》第319條之3規定的「無故」散布性影像,重點在於是否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非只看是否傳送照片。本案中,小芸是在遭指控介入婚姻、名譽受損情況下,基於澄清自身並非第三者而傳送照片,主觀上原本僅打算傳給男子前妻,傳送範圍有限,也非公開散布到網路平台或任意分享給不特定人士。

法院認為,小芸維護自身名譽的目的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照片來源是男子自行提供,誤傳主管則與男子提供資訊方式有關,整體行為並未逾越社會一般可容忍範圍,因此不符合「無故」散布性影像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明小芸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依法判決無罪。

2026/07/09 07:0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900099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