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等案。圖/ 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等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修法版本明定,犯特定性侵害相關犯罪者,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延長實際可追訴期間。另為配合「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使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從輕或從新原則規定。
2026/07/07 09:57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611597?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