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陳冲籲恢復課稅附理由制度、設納稅人權益保護署

台北論壇基金會董事長蘇宏達指出,國家安全不只來自外交、國防與兩岸局勢,更來自內部制度體質的健全;要成為真正成熟的民主國家,就必須完善納稅義務人的程序保障,讓徵稅、納稅與查稅都受到制度規範。

蘇宏達表示,台北論壇基金會長期關注台灣外交、安全與兩岸關係,但在追求外部安全的同時,更應回頭強健自身制度,深化民主憲政與自由保障。他指出,世界近兩百部憲法多半揭示選舉、司法、集會、言論等基本權利,但真正的民主國家仍不到三分之一,關鍵就在於保障權利的程序與機制是否完備。

蘇宏達也以美國民主發展為例指出,美國從1776年人口不到三百萬、百廢待舉的十三州,發展成今日世界強權,除了優越地理位置,更重要的是制度力量。他引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19世紀即指出,美國民主憲政與自由法治,是其國家強大的核心動力;202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對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研究亦指出,制度是決定國家興衰的重要變數,盼透過討論推動台灣稅制朝更成熟、更符合法治精神的方向前進。

陳冲指出,台灣有動物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也有各類以「保護」為名的法律,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卻因當年立法與制度設計問題,導致實際運作形同虛設。陳冲強調,課稅是國家向人民要求負擔,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應該清楚說明理由,不能只用一句「依法計算」帶過。

陳冲回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提案本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或處罰處分,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但過去立法院修法的三讀版本卻加入行政程序法第97條例外規定,使大量作成或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可能成為不記明理由的依據。他指出,在數位化時代,多數稅務處分都由系統大量產出,若因此不必說明理由,等於讓納稅人難以理解稅額如何計算,也難以有效救濟。

他以房屋稅為例表示,人民面對稅額增加,理應知道折舊如何計算、房屋現值如何認定、稅額為何增加,而不是只被告知「依法計算」。陳冲也批評,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在稅捐稽徵機關內,既要協助納稅人,又受制於稅務體系的考核與升遷,角色本身充滿矛盾,難以真正發揮保護納稅人的功能,還比不上動物保護。

陳冲最後主張,應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的「轉型正義」,強化正當法律程序,貫徹法治國精神,如明定課稅與處罰應無條件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第二,設立獨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署或相當層級的專責機關,避免附屬於稅捐稽徵體系之下。他強調,納稅人不是要對抗政府,而是期待國家在課稅時,必須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以更透明、更公平、更合乎法治的方式對待人民。

圓桌論壇中,學者專家聚焦納稅人保護制度、稅務救濟與程序正義。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指出,現行納稅人保護官由稅務人員兼任,難以真正發揮外部監督功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核心應是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憲法權利,不應以稽徵經濟或行政效率為由,削弱程序正義。具體而言,協力義務應以法有明文為限,核課及處罰之理由不得追加變更,解釋函令應依法公開、調查應受正當法律程序規範。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稅法制度設計必須「通情達理」,符合人民實際生活需要。他以基本生活費、扶養扣除額及醫療費用扣除為例指出,現行稅制仍有不合人情與生活現實之處,應重新檢討,避免納稅人權益保障流於形式。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劍非指出,若程序正義遭架空,就不可能有實體正義;納稅人即使勝訴,也可能因法院僅撤銷原處分、命機關另為處分,而陷入反覆救濟的「萬年稅單」困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許祺昌則呼應陳清秀教授的建議,應強化復查、訴願程序中的外部專家角色,避免救濟機制淪為形式。前行政院長陳冲總結表示,政府不應再停留於過去「財政困難、共體時艱」的心態,而應以更體恤人民的態度,從保障程序正義做起。

問答環節中,現場提問聚焦憲法第十九條「依法納稅」是否具有權利保障意涵,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如何修正。與會學者專家回應指出,「依法納稅」不只是人民義務,更代表國家課稅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以解釋令或行政命令任意加重人民負擔。

論壇最後,蘇宏達表示,將會把論壇的成果整理成政策白皮書,希望能夠齊聚眾人的力量,共同對稅制產生改變,進一步鞏固中華民國自由民主體制的基礎。

2026/07/06 13:48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6002511-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