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過勞喝燕麥奶拿鐵忘結帳遭判刑,高院還清白。((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徐姓女便利商店替友人代大夜班時,連續上班18小時體力不支,凌晨自行製作一杯75元的燕麥奶拿鐵後疏於結帳,遭店長提告侵占,事後遭起訴並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徐女上訴高院後,合議庭罕見以旁論痛批雇主與原審檢察官、法官,認為徐女長時間工作,雇主違反勞基法將成本轉嫁勞工身上,還想利用司法「以刑逼民」,應遭到負面評價。原審沒有顧及勞工過勞同理處境與實質正義,因此判決無罪定讞。
根據判決書,擔任便利商店店員的徐女遭控,於民國114年5月17日4時2分左右,在上址超商內,擅自製作價值新臺幣75元的愛之味燕麥奶拿鐵1杯,且未結帳即將之飲用完畢,遭店長報警提告,檢察官偵查後,以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嫌將徐女起訴,一審士林地院判刑3月,但徐女不服上訴。
徐女答辯時表示,當日她替友人支援大夜班,單人連續工作身心極度疲憊、體力已達極限的情況下,才在泡咖啡時漏掉即時結帳程序,純屬行政程序的疏漏,絕非惡意侵占。她辯稱,自己在店內監視器正下方公開沖泡,如有侵占犯意,理應規避監控。而且當天清晨因肚子餓,在店內進行第二次消費時,有正常刷條碼結帳,證明自己並無侵占意圖。
徐女也陳述,案發前幾天,自己曾分2次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金額合計1,800元,案發時尚餘26杯,更可證明是精神不繼而漏未結帳的行政疏失,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高院調查後認定,徐女案發當日在工作時間長達18小時。案發時間約在凌晨4時,屬一般人注意力與警覺性較低的時段,加上她的證詞均有證據佐證,採信徐女的主張。
法官更罕見點名原審檢察官與法官,在勞雇關係的架構下,雇主基於勞動契約,對勞工享有廣泛的人事指揮、監督與懲戒權限,但同時也負有照顧與保護勞工的附隨義務。當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微小的過失或違紀行為(如忘記付費、損壞商品),雇主本可透過勞動基準法及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內規)來進行妥適的處理。
但本案雇主未能提供完善勞動環境,且涉嫌違反勞基法工時與休息規定的前提下,該雇主因徐女延遲上架鮮食,導致馬鈴薯損壞一事索賠1萬5,000元,甚至對徐女因過勞所產生的認知失誤,採行最嚴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訴追。這無異於雇主將自身企業經營的成本考量(人力不足)與管理漏洞(未落實休息制度),所衍生出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並歸咎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勞工,手段與目的嚴重失衡,更帶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雇主將國家嚴肅的司法資源作為其私人企業管理的威嚇工具,實屬權利濫用的表現,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
合議庭更指出,檢察官應秉持公益代表人角色,審慎檢視個案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避免一味追求訴追與定罪;原審也未充分考量被告連續值班、身心疲勞等具體情狀,即認定構成犯罪。判決強調,刑事審判應落實無罪推定與慎刑精神,避免機械適用法條而忽略個案實際處境,並提醒執法人員謹記「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最後合議庭認為,徐女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才會疏忽未結帳,屬注意力渙散下的行政疏失,尚不足以認定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因此撤銷士林地院有罪判決,改判徐女無罪,全案定讞。
2026/07/06 08:1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6001246-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