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烏鴉」的李姓男子,被控在台北市「萬華之星KTV」包廂內,持熱熔膠條、尼龍棒及拳腳痛毆兩名被害人,導致他們全身多處挫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KTV歡唱竟變成流血衝突!綽號「烏鴉」的李姓男子,被控在台北市「萬華之星KTV」包廂內,持熱熔膠條、尼龍棒及拳腳痛毆兩名被害人,導致他們全身多處挫傷。雖然被害人事後指控李男還涉及強押上車、上銬拘禁、逼簽400萬本票等恐怖行徑,但法院審理後,僅認定傷害罪成立,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其餘重罪因證據不足全獲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113年1月23日至24日間,在「萬華之星KTV」B06包廂內,與多名不詳男子聯手,分別對被害人A男及黃男下手。過程中手段兇殘,不但用拳頭猛K,還拿熱熔膠條與白色尼龍棒當武器,朝被害人頭部、背部及四肢狂抽,造成兩人手肘、大腿多處挫傷,黃聖評甚至被打到小腿出現1公分撕裂傷。
離譜的是,檢警調查發現,李男疑似因電腦買賣糾紛,先在桃園將A男強押上車,載到套房拘禁,再轉往KTV包廂上銬凌虐,期間還恐嚇「關狗籠」、「拿刀放血」,逼簽400萬元本票。另外,黃男也被指控遭強行押到同一包廂,被要求拿出100萬現金,否則別想離開。
不過,全案進入法院後大逆轉。法官認為,A男對於「是誰押人」、「誰在恐嚇」的證詞前後反覆;而黃男從頭到尾根本沒指認李男涉案。再加上KTV服務生證稱,進包廂送酒時只看到大家在唱歌喝酒,「氣氛融洽」,完全沒看到有人在被打或被銬住。
雖然李男在法庭上坦承動手打人,且與A男達成調解,但至今一塊錢都沒賠,讓法官痛批「毫無誠意」。考量李男過去已有妨害風化、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不佳,最終依兩個傷害罪,各判4個月,合併應執行6個月,可易科罰金。
至於最重的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部分,因證據不足,法官裁定不另為無罪諭知,讓這起「KTV私刑案」僅以傷害罪判刑,形同幫李男逃過重罪制裁。全案可上訴。
2026/07/03 06:14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3000024-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