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人妻偷吃還換鎖趕夫! 竟反咬尪「拋家棄子」提離婚

新北市一名人妻因外遇被抓包,事後不僅未積極修復關係,還自行搬離住處,甚至換掉門鎖拒絕丈夫返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因外遇被抓包,事後不僅未積極修復關係,還自行搬離住處,甚至換掉門鎖拒絕丈夫返家,再反過來指控丈夫「丟下孩子出國」、無心經營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兩造婚姻產生破綻主要歸咎於女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駁回其離婚請求,並將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丈夫。

判決指出,人妻阿芳(化名)與丈夫阿強(化名)於104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113年間,阿芳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經阿強提告,雙方於同年10月調解成立,賠償65萬元。同月,阿芳自行搬離淡水住處,丈夫則留在原處照料兩名子女。

114年1月,阿強因故出國,期間將子女分別託付給雙方母親照顧。阿芳卻以此為由,指控丈夫「未告知孩子下落」、「丟包子女」,並聲稱返家後發現床墊遭搬離,認為丈夫「不打算回來」,進而主張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請求判准離婚。

然而,法官調查後發現,阿強出國前早已安排好子女照顧事宜,並非如阿芳所稱「不聞不問」。更關鍵的是,阿芳在搬回淡水住處後,竟擅自更換電子鎖,拒絕阿強返家,導致兩造分居狀態持續至今。法官當庭勸諭讓丈夫回家,仍遭阿芳拒絕。

法官痛批,阿芳外遇在先,又未積極挽回婚姻,反以換鎖、拒絕同居等方式造成分居事實,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明顯規避其作為有責配偶的法律限制。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婚姻破綻如應由一方負責,則該方不得請求離婚,因此駁回其離婚之訴。

至於兩名子女的親權,法院審酌社工訪視報告、子女意願及「主要照顧者原則」,認為在兩造回復共同生活前,由丈夫阿強單獨行使親權,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由阿強擔任監護人。

不過,法官也認定,阿芳在114年1月至115年3月間,獨自負擔兩名子女共15個月的扶養費,合計41萬3340元,丈夫依法應返還這筆代墊款項,因此判決丈夫應如數給付。全案可上訴。

2026/07/03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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