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繼母收養長子「病床簽名」成關鍵 相伴30多年早已如親母子

繼母收養長子「病床簽名」成關鍵,相伴30多年早已如親母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0多歲婦人阿蘭與已故丈夫結婚後,長年將丈夫前婚所生長子阿安(均化名)視如己出,雙方雖無血緣關係,卻早已以母子相稱逾30年。直到阿蘭日前因病就醫,家屬簽署醫療文件時才驚覺,因沒有法律上的親子身分,長子竟無法以家屬身分代為處理,促使雙方決定完成收養程序。

判決書指出,阿蘭於1990年與阿安的生父再婚,當時便已認識仍年輕的阿安,婚後一直將他視為親生子照顧,阿安也始終稱呼她為「媽媽」。多年來雙方雖分居相鄰住處,但往來密切,生活互相照應,早已建立深厚親情。

阿蘭表示,她沒有親生子女,近年身體狀況逐漸退化,阿安一直是最常陪伴她的人,不但帶她看病,也經常照料生活起居。她坦言,這次收養是由阿安主動提出,原因是自己生病時才發現,若沒有法律上的親屬身分,阿安無法代為簽署醫療文件,也難以處理未來相關事宜,因此決定完成收養,希望彼此能真正成為法律上的母子。

阿安則向法官表示,父親去年過世前曾交代,希望盡快完成收養,未來繼母百年之後,才能與父親合祀,也讓自己有正式身分盡孝、照顧母親。他說,家中兄弟雖有多人,但自己身為長子,且住得最近,長年負責家中大小事務,包括陪同就醫、接送外出及提供生活費,因此希望藉由收養,使這段維持數十年的親情獲得法律保障。

阿安的妻子也到庭證實,丈夫與婆婆感情十分融洽,家中照顧責任幾乎都由丈夫承擔,婆婆年紀漸長,每逢就醫或外出旅遊,多半由夫妻倆陪同照顧,因此,她完全支持這項收養安排。

法院審理後認為,收養制度的目的,在於建立真正的親子關係,而非僅止於法律形式。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數十年,彼此扶持照顧,早已形成實質上的親子關係,收養目的明確且真摯,並非為規避扶養義務或追求其他法律利益。

法官指出,阿安的親生父母均已過世,阿蘭為其已故生父的配偶,依法符合收養繼子女相關規定,且年齡差距超過法定16歲以上,程序亦取得相關同意,沒有違反法律或應駁回認可的情形,因此,裁定准予收養。

2026/07/0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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