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30日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允許勞保年金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報系資料照/羅永銘攝)
部分弱勢民眾反映因為領取勞工保險年金而影響其社會救助資格,勞動部30日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允許勞保年金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避免因領取或調高年金反失社會救助資格。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應計入家庭總收入所得計算,導致部分民眾因此無法符合社會救助資格。勞動部於30日發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提供勞保年金續領人可暫時拋棄勞保年金的明確依據與管道,避免因領取或調高年金失去社會救助資格。
勞動部勞保局組長劉秀玲表示,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有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領取之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勞動部因此訂定本注意事項,提及民眾可以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全部金額,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得追溯拋棄,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故不得拋棄,若已拋棄且完成之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勞保局表示,為保障年金實質購買力,在拋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繼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經核准拋棄年金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年金。但符合規定遺屬仍得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動部提醒,拋棄年金為重大權利變更,經核准後不得變更,申請拋棄的期間至少要滿1年後才可以申請恢復按月發給,且拋棄金額視同已領取,民眾提出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
2026/07/02 09:27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3037-2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