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內鬼行員挪用清算款長達10個月 金管會開罰中信銀400萬

金管會。資料照片

金管會通過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中信銀行前行員挪用該行ATM清算款及財金清算款約297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裁罰之對象:中信銀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個金集中作業部前行員廖員自113年11月至114年8月間挪用該行ATM清算款及財金清算款,所涉金額約297萬元,違規行為時間約10個月,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未完善建立掛帳時間較久「查無異常也無客訴」清算款返還客戶作業之控管機制:本案廖員挪用之清算款,均為掛帳時間2年以上之「查無異常也無客訴」清算款,且均低於一定金額,爰返還作業無須逐筆覆核,而係抽樣覆核。鑒於案關清算款長期無法判斷應返還之原因及對象,對於此類款項後續返還作業,應加強確認其合理性及正確性,惟該行對案關清算款返還作業,未能完善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致發生廖員挪用清算款之不當情事。

未完善建立清算款返還客戶集中度異常之控管機制:廖員連續10個月挪用之清算款,最終均轉入廖員於該行同一存款帳戶,清算款於該期間內返還集中度顯有異常,惟該行未完善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以利發現本案返還清算款有異常集中廖員存款帳戶之情事。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未確實執行一定金額以下清算款返還客戶作業之抽查及覆核機制:該行對於一定金額以下清算款返還客戶作業,定有主管每日抽查一定比例案件覆核之機制(無須由主管逐筆覆核),主管雖於抽查及覆核之報表核章,惟未留下執行相關抽查及覆核之軌跡或證明,以利後續追溯確認相關作業確實完成,核有未確實執行抽查及覆核機制。

裁罰結果:

裁罰部分: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會員及指定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廖員。

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提供會員機構參考。

金管會表示,本案係行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銀行掛帳時間較久且未有客戶反映之款項,金融機構應持續檢視各項作業所定相關作業控管機制之妥適性及有效性,並精進控管機制及強化內部法令遵循之宣導,以杜絕此類情形發生。

2026/07/02 17:59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2004151-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