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說好給我」前夫搶房失敗 法院:沒證據就搬家補租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離婚夫妻為了「房子到底歸誰」,對簿公堂上演本訴、反訴大戰。女子主張,離婚後前夫無權繼續占住她名下房屋,要求對方搬離並返還房屋,同時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男子則反控,雙方早在離婚協議時就說好房子歸他,只是暫時未過戶,甚至提起反訴要求前妻把房地移轉到自己名下。
判決指出,女子小芬與男子阿揚(均化名)原為夫妻,小芬主張,房屋登記在她名下,原本是夫妻與孩子共同居住的住處,兩人後來於2023年和解離婚,但阿揚離婚後仍繼續住在屋內,不願搬離,已妨害她作為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權利,因此,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房屋,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損害。
不過阿揚則提出完全不同版本,強調雙方早在2021年協議離婚時,就已講好由他負擔子女扶養費,而登記在小芬名下的房屋,實際上應歸他所有,只是當時暫不過戶;未來若他想出售房屋,小芬也要無條件將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他。
阿揚指出,小芬當時還為此簽下聲明書,且房貸一直是由他負責繳納,小芬在搬出房屋前甚至曾繳過幾個月「租金」給他,足見他才是實際管理、使用房屋的人,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因此,他住在屋內並非無權占有。
但法院並未採信阿揚的說法。法官指出,所謂借名登記,必須證明雙方有明確約定,由真正權利人把自己的財產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但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然而,阿揚提出的聲明書內容,僅提到房屋將歸阿揚所有,目前暫不處理過戶,並未寫明任何借名登記字樣,也看不出雙方曾有明確借名契約。再加上房屋是在婚後購買,婚姻中由女方購屋、男方負擔部分房貸,並非罕見,單憑誰繳房貸,不能直接推論房子就是誰的。
法院認為,雙方當年簽署的聲明書,其實與離婚協議書內容密切相連,並非可單獨切割存在。由於兩人當時辦理的離婚登記,後來經法院確認不符法定要件、婚姻關係仍存在,因此當時簽下的離婚協議及與之配套的房屋聲明,也一併失去效力。換言之,阿揚不能再拿當初的聲明書主張房屋應歸他所有。
法官認定,既然房屋目前仍登記在小芬名下,阿揚又無法提出足以證明其有合法占有權源的證據,自屬無權占有。小芬請求返還房屋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小芬另請求每月8000元的不當得利,法院審酌雙方過往陳述與房屋使用情況後,認為以每月5000元較為合理。
因此,判決阿揚按月支付5000元至返還房屋之日止。至於阿揚反訴要求小芬移轉房地所有權部分,法院同樣認為,無論是借名登記主張,或依聲明書要求過戶,均欠缺法律基礎,最終全數予以駁回。
2026/07/02 07:36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2001085-26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