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通訊社-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今施行 學者示警台商風險

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今施行,學者示警台商風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7月1日主辦「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對台影響與因應」座談會。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陳玉潔在會上首先點出,這部法律象徵的是大陸把民族議題的「安全化」、「法制化」、「責任化」。該法核心概念在於將所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界定成「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責任」。

她認為,這部法律需放在大陸國安整體法律脈絡下一起觀察,是一連串國安相關法制的重要部分,重點在於把民族問題界定為國家安全問題,用國安思維(防範、處罰、威嚇)制定大陸的民族政策,以排除民族問題可能帶來的國安風險或社會動盪。

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7月1日主辦「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對台影響與因應」座談會。包括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陳玉潔、台北地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等學者專家與會。(圖/ 郭羽倫 攝)

陳玉潔表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透過很多擴張、侵入性的法律要求各個義務主體貫徹大陸民族團結的觀念,涉及歷史、文化、語言、學校教育、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媒體,甚至延伸至家庭之私人領域。與大陸1984年頒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強調「自治」的概念,這部法律強調的是「共同性」與「命運共同體」,而非民族「差異性」。

陳玉潔指,《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裡有非常多概念過於寬泛,這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會使得一般民眾在面對該法時的法律風險大幅提高,因其賦予大陸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國安機關等非常多裁量空間,容易形成權力濫用,例如「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以民族、宗教、人權等藉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汙衊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等,這些概念並非清楚之行為規範,而是高度政治化的語彙。

陳玉潔提醒,以台商為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60條規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在本單位內發生的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未及時制止,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意味台商在大陸的經營又增加了一項風險,除公司本身行為以外,還要管理員工、活動、宣傳、甚至是內部溝通等事項,若涉及台、港地位、台灣認同等政治表述是否有可能被大陸認定為是「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等。

2026/07/01 15:31

轉載自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701002908-260409